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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从天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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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16:58:20 作者:尹章华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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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午后, 艳阳, 空寂无人。 乡村小路上, 新铺柏油路也晒得柔软。 无声, 无息, 仿佛大地也在昏睡。 阿土伯起身离床, 有些无聊,也有些无奈。 自从老伴去世后, 连吵架大声的机会都没有了。 生活有些单调,渴望── 亲友的来访。 尤其渴望隔邻当邮差的志明, 每日午后捎来儿孙的只字片语。
(二) 志明来了, 虽没有带来儿孙的只字片语, 但送来一本「绝对机密」, 密封透明的包装里, 娇媚的封面女郎, 一面目姣好, 一体态娇媚, 半遮里,乳隆圆硕, 半掩中,臀腿长润, 阿土伯道:真的是送来给我的? 志明道:真的!上面是你的名字及住址。 阿土伯道:老喔!从没订过这种杂志。 志明道:可能是好朋友送给你消遣消遣吧! 阿土伯留下了「绝对机密」, 拆都没斥的放在那里! ── 一天; ── 二天; ── …… ──该如何处理呢?
(三) 欧阳无忌批曰: 近来,市场竞争激烈,厂商为了推销书籍、画册、文具、小家电等,常未经「要约」即径自对消费者邮寄或投递商品(如小包洗发精、精美刊物等),造成消费者的困扰。依美国法制,多解为「赠品」,所有权移转于消费者。但在台湾法制,则仍为「寄送人」所有之「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一般而言,美国法制对消费者较为有利,也较符合社会习惯,可供参考。
依台湾法制,消费者收受未经要约而邮寄或投递之商品,不负保管义务。唯「所有权」仍属企业经营者所有。
消费者为求及早处理,可定相当期限,通知企业经营者取回,其逾期未取回者,视为拋弃所有权,又若无法通知(寄送商品上,无发送地址),亦视为拋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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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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