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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从天降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16:58:20 作者:尹章华 来源:东方法眼

    绿  


(一)
午后,
艳阳,
空寂无人。
乡村小路上,
新铺柏油路也晒得柔软。
无声,
无息,
仿佛大地也在昏睡。
阿土伯起身离床,
有些无聊,也有些无奈。
自从老伴去世后,
连吵架大声的机会都没有了。
生活有些单调,渴望──
亲友的来访。
尤其渴望隔邻当邮差的志明,
每日午后捎来儿孙的只字片语。

(二)
志明来了,
虽没有带来儿孙的只字片语,
但送来一本「绝对机密」,
密封透明的包装里,
娇媚的封面女郎,
一面目姣好,
一体态娇媚,
半遮里,乳隆圆硕,
半掩中,臀腿长润,
阿土伯道:真的是送来给我的?
志明道:真的!上面是你的名字及住址。
阿土伯道:老喔!从没订过这种杂志。
志明道:可能是好朋友送给你消遣消遣吧!
阿土伯留下了「绝对机密」,
拆都没斥的放在那里!
── 一天;
── 二天;
── ……
──该如何处理呢?

(三)
欧阳无忌批曰:
近来,市场竞争激烈,厂商为了推销书籍、画册、文具、小家电等,常未经「要约」即径自对消费者邮寄或投递商品(如小包洗发精、精美刊物等),造成消费者的困扰。依美国法制,多解为「赠品」,所有权移转于消费者。但在台湾法制,则仍为「寄送人」所有之「商品」,消费者不负保管义务。一般而言,美国法制对消费者较为有利,也较符合社会习惯,可供参考。

依台湾法制,消费者收受未经要约而邮寄或投递之商品,不负保管义务。唯「所有权」仍属企业经营者所有。

消费者为求及早处理,可定相当期限,通知企业经营者取回,其逾期未取回者,视为拋弃所有权,又若无法通知(寄送商品上,无发送地址),亦视为拋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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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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