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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腹为婚”与“私订终身”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0:30:44 作者:刘孟锦 来源:东方法眼

    绿  


案例事实

  王、张两家为世交,双方家长曾经「指腹为婚」,约定将来结为儿女亲家。

  请问刘律师
一、何谓「婚约」?结婚一定要经过订婚程序吗?
二、订婚须要一定的仪式吗?一定要有聘金或交换戒指、项链吗?
三、「指腹为婚」或由父母代订婚约,其效力为何?      
四、未成年人私订终身,可否要求订婚?    
五、订婚后,可否要求与他方发生性关系或同居?      


  解 析

  一、何谓「婚约」?结婚一定要经过订婚程序吗?

  所谓「婚约」,乃男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预行订定的一种身分上的预约。婚约之缔结,通常称为订婚。婚约为婚姻的预约,但并非结婚的必备程序。因此,结婚并不一定要经过订婚程序,纵使没有经过订婚程序,也可以直接结婚。

  二、订婚须要一定的仪式吗?一定要有聘金或交换戒指、项链吗?

  订婚并没有一定的方式,不须书面也不必有任何仪式,更不必有媒人在场,习俗上虽然有各种仪式,例如交换戒指、项链、交付聘金等,但法律上并未要求有此仪式,纵使没有交换戒指、项链、交付聘金,只要有订定婚约的合意,即可成立婚约。

  三、「指腹为婚」或由父母代订婚约,其效力为何?

  依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因此,常见有「指腹为婚」或由父母代订婚约,并非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婚姻,在现行民法的规定下,当然无效,而且婚约为不许代理的法律行为,纵使本人对于父母代订的婚约事后加以承认,亦不适用关于无权代理行为得由本人承认的规定,如由当事人双方追认,应认为是「新订婚约」。 这种「指腹为婚」或由父母代订的婚约,属于无效的婚约,其子女如果否认该项婚约,并不发生违反婚约或赔偿的问题。

  四、未成年人私订终身,可否要求订婚?

  民法对于男女订婚的「法定年龄」,规定为男子满十七岁,女子满十五岁(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如果男子未满十七岁,女子未满十五岁,所订定的婚约为无效。又男子满十七岁,女子满十五岁,依法虽可订婚,但如男女未满二十岁,仍属于未成年人,依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条规定,其欲订定婚约,仍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故当事人于订婚时未成年,纵已达法定订婚年龄,仍须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则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婚约。但是已达法定订婚年龄之未成年人订婚时,如其法定代理到场而无异议,依法院实务的见解,即不得谓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订婚后,可否要求与他方发生性关系或同居?

  婚约系结婚的预约,订定婚约后,双方并不发生法律上的身分关系,未婚夫妻间并无同居的义务,所生的子女仍为非婚生子女。因此,男女虽已订定婚约,但在法律上并无同居义务,除非他方同意,否则不得要求与他方发生性关系或同居,当事人之一方,仍不得请求他方履行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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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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