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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的法律责任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0:40:10 作者:刘孟锦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条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诱人之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亦得告诉。
  刑法第三百十二条之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得为告诉。
  第二百三十七条
  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
  得为告诉之人有数人,其一人迟误期间者,其效力不及于他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告诉。
  撤回告诉之人,不得再行告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
  第三百二十一条
  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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