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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反悔,可否强迫履行?

http://www.dffy.com 2003-11-17 20:47:37 作者:刘孟锦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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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实

  文嘉与玉玟是大学同班同学,两人相恋相爱,是同学公认的「班对」。毕业后两人订立婚约,并言明待文嘉退伍考上会计师后再结婚。三年后文嘉果然如愿考上会计师,玉玟及家人催促文嘉早日依约完婚,但是文嘉却反悔拒不履行婚约。                        
  请问刘律师:                                                   
  一、订婚是否须具备一定之方式?是否须有公开仪式或交换戒指等礼物?                          
  二、婚约可否附条件?可否附违约金条款?           
  三、订婚后可否反悔?婚约可否强迫履行?           
  四、违反婚约,可否请求他方返还戒指、项链等及请求损害赔偿? 

 

  解    析 

  一、订婚是否须具备一定的方式?是否须有公开仪式或交换戒指等礼物?

  结婚并不一定要先订婚,男女相恋,论及婚嫁,可以不先经订婚,直接举行婚礼,自无不可。因订婚而缔结婚约,亦不须要一定的方式,也不须要以书面为之,只要男女双方当事人同意自行订定即可,并不须要公开仪式或证人,一般民间习俗上应交换订婚戒指、项链等礼物,也非必然。但是订婚男子须满十七岁,女子须满十五岁,且未成年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二、婚约可否附条件?可否附违约金条款?

  婚约的内容,通常包括结婚日期、结婚仪式、地点等事项,但是婚约可否附条件?例如附以男方考上会计师、律师或购置房屋或达到一定数额之存款后才结婚的条件,这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令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均无不可。

  但是男女双方订婚时可否附加「如果一方毁婚,应赔偿他方一定数额之违约金」之违约条款?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但婚约是属于身分行为,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故多数学者认为婚约附有违约金者,该附款为无效,因此纵有一方毁婚,他方也不得依约请求支付违约金。

  三、订婚后可否反悔?婚约可否强迫履行?

  婚约只是男女双方预约将来结婚而已,订定婚约,虽然是一种身分行为,但双方并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身分关系,只是在道德上负有与对方结婚的义务而已,依据民法的规定,婚约不得强迫履行,因此,当事人之一方如果要反悔不履行婚约,并不须要任何理由,他方也不能请求法院强迫履行。所以,男女双方如果相恋相爱,已经到了「非卿莫娶,非君不嫁」的地步,最好直接结婚,或订婚后尽快结婚,以免日久生变,心有不甘又无可奈何!

  四、违反婚约,可否请求他方返还戒指、项链等及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订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中之一方违反婚约,拒不结婚时,他方应如何处理?简单说明如下:
  1.婚约依法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如果向法院诉请他方履行结婚义务,必遭驳回。
  2.婚约虽然不得请求强迫履行,但依法可以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例如订婚所赠送的戒指、项链指等首饰及聘金等,均可请求他方返还。
  3.对于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例如因购置嫁妆、辞去工作准备结婚、订作礼服或因准备结婚而租赁房屋等积极的损害,也可以请求赔偿。
  4.如果受害人无过失的话,对于精神上的损害,也可以加害人请求赔偿相当的金额(抚慰金)。
  5.前述因违反婚约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法必须在二年内行使,如果超过二年的时间没有请求,就会丧失请求的权益,应特别注意。


  参考法条 
  民   法
  第九百七十二条
  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第九百七十三条
  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
  第九百七十四条
  未成人订定婚约,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第九百七十八条
  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无第九百七十六条之理由而违反婚约者,对于他方因此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九百七十九条
  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一
  因订定婚约而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
  第九百七十九条之二
  第九百七十七条至九百七十九条之一所规定之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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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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