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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初装费下调之后的问题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9:00:41 作者:李富金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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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1日起,全国电信资费调整方案出台,其中电话初装费下降至500-1000元,受到广大老百姓的关注与欢迎。然而,各地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做法不一,有一些问题在消费者中也引起了争议。
  一是电话初装费的含义问题。电话初装费改革方案在酝酿、听证过程中,就有不少人士建议完全取消电话初装费。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及电信业的发展,最终采取了折衷的态度,即将初装费下调。但由于初装费包括哪些内容含义不明,因此有不少地方在电话初装费之外又收所谓的“工料费”或材料费。如某县3月1日后实行的电话初装费是1000元,另外收取400元的工料费、200元的电话机费、8元的手续费,合计1608元。而此前的电话初装费是1888元,不另收材料费,且赠送电话机一台。所以,这次实际仅降价280元。笔者认为,电话初装费应当已经包括工料费,不应重复收取。根据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收费应当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而电话用户的通话费、月租费照交不误,初装费到底干什么用,大家都不清楚。而其他的一些公用事业,如有线电视的初装费通常都已经包括了材料费。所以,某些电信项目收费此降彼升,似乎违背降价的初衷。类似的还有的手机的SIM卡费,有的地方在降价前不另收手机的SIM卡费,在初装费下降后,却又加收200元的卡费。
  二是工料费的含义问题。假定收取的工料费是必要的,但对工料费如何收取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工料费主要应是材料费及装机工时费,在电话装机中消耗的主要材料有缆线、接线盒、电话机等,这些费用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某用户室内已经预埋电话电缆,电信部门仅用10米的电缆及完成装机,却也要交400元的材料费,这400元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消费者一无所知。《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价格法》第七条也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电信业不能因其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迫交易的问题。有些地方的电信部门要求装机用户必须购买其指定的电话机,理由是该电话机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入网的产品。看似有理,实则不然。其一,该电话机市场价格往往明显低于电信部门出售的价格。如某种牌子电话机市售价为78元,而电信部门则要交200元,追求经济利益可能才是指定电话机的真正动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该法第23条还规定,对这种行为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二,经国家批准入网的电话机有很多种,消费者完全有权根据个人喜好、价格等因素选择购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这次电信资费下调可以说是顺潮流、合民意,但不论从改革的力度还是执行情况来看,电信业的改革都还是任重而道远的。电信降价只是表面现象,背后蕴含的改革方向必然是打破垄断、走向竞争。电信部门应当转变观念,以更加符合价值规律的收费来吸引消费者,做到执行政策不走样,改变长期垄断形成的某些习惯做法,这样最终的受益者将不仅是消费者,而且包括电信经营者本身,这次降价后的装机热潮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19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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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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