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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欺诈消费"应当如何应对

http://www.dffy.com 2003-11-19 19:43:33 作者:姜远斌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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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2年8月某日中午,居民王某家中来了两个自称是邮电局某电话防盗中心的人,声称为了防止固定电话被盗打,要统一给每个用户安装电话防盗器,每户收40元,王某听后马上交钱,二人随即给其家安装了该防盗器。王某后来得知,邮电局没有开展此项业务,该中心也并不属于邮电局。
  分析:该电话防盗中心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所谓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这种经营者在经营中实施的民事欺诈行为通常又称为"欺诈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这种欺诈消费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2002年3月19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则列出了欺诈消费的种种情形,其中第十三项"故意不标明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从事经营的"就明显属于本案例中的情形。
  那么对于这种欺诈消费行为,应当如何应对呢?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除此之外,若无过错一方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失,则有过错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则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应予增加,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退款,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例中消费者王某可以向经营者某电话防盗中心要求退款、赔偿损失,并可进一步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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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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