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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近似导致误认构成侵权

http://www.dffy.com 2005-9-1 9:41:33 作者:孙榕宁 来源:东方法眼

  “价格近似”是继价格欺诈后商品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新手法。所谓“价格近似”,是指商品的经营者在标注商品价格的过程中,采用价格标注上产生的某些诱导因素,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自己所购商品与商品经营者所出售的商品之间产生必然的价格效果。例如,“某商场在相对独立一服装柜醒目处用大号字体标明了69元二件服装的促销价格;同时,又在该柜的另一排服装上标明了49元,并在49元下方用小字体标明一件。消费者在69元二件的心理误导下,误认为该柜服装均是相应价格可购买二件,遂购买了49元“二件”的服装,在付款找零时,消费者发现自己所购商品并非是自己认为的49元二件,而是69元二件。这里经营者通过商品价格标注诱导消费者产生一定价格上的相同的“二件”的认识效果,就属于“价格近似”。当消费者发现自己的误认行为时,交易行为往往已经完成,消费者的退货理由往往得不到认可。
  显然,商家并没有采用价格欺诈的方法,促销商品,而是采用了更为隐蔽的“价格近似”误导手法,促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和行为。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对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该讲,经营者标注的商品价格属于商品的重要信息;同时,商品的价格又是经营者促销、宣传商品的切入点之一。对一些技术含量不高,内、外在质量识别难度不大的商品,商品的价格往往是引起消费者消费欲望的重要诱因。经营者正是掌握了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于商业诚信而不顾采用“价格近似”的手法,诱导消费者在误认价格效果的情况下,作出消费行为。对此,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以及《合同法》关于“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消费合同(口头合同)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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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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