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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为花季少女的白血病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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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18 10:28:41 作者:孙敏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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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告诉记者,目前国内的环境法学界已经提出,借鉴西方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尽快建立我国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看待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 记者了解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十分迅速,在国外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行为,环境污染后果往往极为严重,会给人身、财产及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但由于它具有缓慢性、间接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重重。但不容否认的是,在现有的科技水平条件下,企业的排污行为有时无法避免,甚至可以说,一定程度的污染损害是社会成员为增进经济繁荣、社会福利必须付出的代价。而上世纪70年代后,环保浪潮席卷西方发达工业国家,一些环保法案纷纷出台,各国都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罚金之高有时让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企业主迫切需要将这样大的责任风险转嫁出去,环境责任保险也就应运而生。 专家认为,我国的环境立法已有一定基础,有一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又有《水污染防治法》等5部环境污染防治法和《森林法》、《草原法》等9部自然资源保护法,这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保险公司在积极拓展已有险种的市场的同时,可参考国外经验,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我国实际需要的环境责任保险,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 同时,从行政审批的角度讲,政府明知企业具有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而批准其设立,那么环境污染损害在企业无过错的情况下一旦发生,政府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于生产行为具有正当性和价值有用性的企业来说,它们的承受能力一般都有限,且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就业与生活保障问题,因此为了有效地弥补无辜受害者的经济损失,防止厂群关系、政群关系的恶化,有必要强调政府的行政补偿责任。目前,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建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风险赔偿基金,按照各国的法律,这个基金既可以来源于各企业的捐款或摊派费用,也可以来源于排污费/税、自然资源开发费/税、生态补偿费/税、石油税等。比如美国为了解决危险废物倾倒场所的废弃污染问题,设立了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前者主要来源于石油税、化工税和政府的拨款。后者主要来源于危险废物处理厂征收的专门税。欧洲执委会1993年关于环境责任问题的绿皮书建议成员国建立联合赔偿制度,联合赔偿制度实际上就是通过收费或捐助制度建立一种环境风险赔偿基金。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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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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