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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委会的屁股坐向哪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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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1-3 17:01:09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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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简称,它的职责很清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但读了《发型不满意竟索高额精神损失费 消委会提醒消费者理性维权》(载2005年12月24 日佛山日报B5版),我们对这个判断可能要打个疑问了。 文章说,由于消费者不理智,提出过高要求,不少纠纷难以圆满解决。昨日,顺德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消费维权要理性,漫天要价,最终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最近顺德消委会连续收到几个类似的投诉:外地的一个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北滘镇某厂家出产的一种饮用水,打开瓶盖后发现里面有一只蚊子,消费者立即投诉到佛山市“12315”热线,由佛山市工商局通过顺德区工商局转到北滘工商分局。这本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投诉案件,消费者既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还要求全额退款、赔偿其精神损失。无独有偶,消费者张某在北滘镇内某美发店美发后,对自己的发型不满意,与经营者交涉不果,投诉到北蟯工商分局,要求经营者双倍退款,重做发型直至其满意,并且赔偿其精神损失。这两宗纠纷虽经消委会调解,但因消费者索赔太高,无法达成和解。顺德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本来投诉是消费者维权的有力手段,但这两个案例中,消费者的投诉都带有不理性的色彩:消费者索赔过高,动不动就要求高额精神损失赔偿。消费者消费饮用水及接受美发店服务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生命、健康或者身体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了侵害,就提出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顺德区消委会提醒,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太详细,消费者如果不是受到严重的消费侵权,遭受精神痛苦,精神损害赔偿很难得到支持。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除了擦亮眼睛外,做一个理性的投诉维权者也同样重要(http://202.105.18.126/fsrb/Detail.wct?SelectID=4744&RecID=0)。 疑问一,消费者有无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合法权益?这个问题还有争论的必要吗?而文中消委会的官员(是否合适?)竟称,消费者消费饮用水及接受美发店服务后,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生命、健康或者身体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了侵害,就提出精神赔偿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水中有蚊子,发型不理想,人的精神权益没有受到损害?这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痛吗?如果说话者或其近亲属也喝出蚊子、发型不合心意,他还这样说吗?一句话,做人要厚道,不能搞两个标准。 疑问二,什么叫合理维权?多少精神损害赔偿才合理?对此,笔者曾在拙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与约束:以女大学生搜身案为视角》一文中有所思考,或许能说明这个问题,摘录于下。 据材料某大学女生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被保安搜身。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二审法院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本案最引人关注的是赔偿数额,二审仅为一审数额的零头,令人(不只是普通百姓)难以理解,于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也纳入了公众关注的视线。法律具有规范、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的功能,法律的适用应当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就是体现在对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应当有相同或类似的处理。但是,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存在着漏洞(特别是成文法国家)。主要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如精神损害赔偿相当长时间内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法权而不被借鉴。同样,对该案很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明码标价、定额化,基于这种议论最高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的草案中,也曾经提出了这样的意见。事实上,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社会中的人和事都是具体的、生动的,千变万化,情况各异,即使对同样的一件事,各人的感受也有所不同。精神损害要素的多元性、易变性、难测性等,决定了法律无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规定的详尽无遗,加之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水平不一,要在全国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普遍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这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现实基础。丹宁勋爵对之形象的比喻为:“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必须承认,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法官行使司法权力的一种常态,法律适用中同时并存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可测性与不可测性等特点,决定着适用法律也必然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存。只要我们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涵义及内在缺陷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然后设计出一套完善合理的监控制度来有效控制它,就能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最大效用,正如肖扬所言,“依法限制自由裁量的空间,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见肖扬视察湖南法院讲话,2005年12月13日人民法院报),上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司法判断行为进行监督,使不正当运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得到纠正。这种监督实际上是职业法官之间在共同的知识背景下所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对话与交流。 但必须要申明,只要一审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未超过合法、合理范围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尊重一审法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无新的事实依据,不得擅自改变其审判结果,而不是本案的结果。 由此可见,对啥叫合理,多少才合理,法律界都有分歧,何况是普通的消费者呢?难道还要叫我们的消费者仅仅因一次维权就成长为法律专家吗? 疑问三,消委会为什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我来南方也晚,还没有与当地的这个组织打过交道,对这一点没有发言权。但我从该文章及我在北方的维权经历看,消委会一般是不主张精神赔偿的。我儿子曾吃某种名牌巧克力吃出“毛”,对此,我投诉于该组织,其同意调解由对方赔偿我一块巧克力,这还不够我一个电话费呢,这叫维护消费者权益?最后,我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方同意赔偿我精神损失500元,相当于200块巧克力。 自此我就分析消委会为什么不主张精神赔偿,可能是因为数额难以厘定,难以组织双方调解成功,换言之,调解成功率和调解难度都会加大,这可能是真正原因吧。 但消委会的职责何在?这种态度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法经营者吗?我看可能恰恰相反。 一句话,屁股坐向哪个地方,就是支持谁反对谁,这可是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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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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