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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如何打好维权官司?

http://www.dffy.com 2006-3-10 15:53:24 作者:杨波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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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随着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多的女性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法院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推进,女性在诉讼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1、女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差,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她们中的一部分人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法院,由法官去查明案情、分清是非、作出裁决,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所举证据质量也不高,或者内容不完全,缺少关于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等必备要素或遗漏某些重要情节;或者形式不规范,缺少举证时间、取证人等要素,影响其证据的证明力,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实现。
  2、由于自身以外的原因,使一些涉及妇女权益案件的女当事人举证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表现形式日趋庞杂,家庭财产无论在形式上还是数量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银行尚未实行存款实名制等原因,致使产生了大量个人隐形收入和财产名义权利人与事实权利人发生错位的现象。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往往男性较之女性更多更深地参与到经济生活中,因而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并不完全掌握。在离婚时,女方很难提供由男方一手掌握的财产情况的证据,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问题,女当事人往往无证可举。
  另外,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伤情的特殊性,侵害行为的连续性以及致伤部位的隐蔽性,常使受害妇女缺乏伤情的原始凭证,特别是因侵权人与受害人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往往没有第三者目击侵权过程,有的案件即使有目击者,其亦认为是受害人的家事,不愿为受害女性作证,致使受害人举证困难。
  3、女当事人的质证、诉辩能力相对较差。许多女当事人不懂得在诉讼前收集、保管证据,在诉讼中不知如何反驳对方,发言往往偏离中心问题而纠缠于细枝末节,有理表达不清。多数人因经济条件所限又无力委托律师代理诉讼。这样,在对方当事人质证、诉辩能力相对较强的情况下,往往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现象。
  4、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是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证人不愿为女当事人出庭作证。有的知情人为男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街坊邻居,担心作证后遭亲朋好友的“白眼”和“嘲笑”,背靠背提供证言尚可,与当事人面对面作证感到心理压力太大。同时知情人惧怕男方家族势力,特别惧怕刑事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
  法官们提醒广大妇女在应对维权诉讼时,应当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培养和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应对诉讼的能力。平时可以通过书本、媒体等各种信息渠道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诉讼时要积极向法官咨询诉讼的有关知识,认真接受法官的诉讼风险告知,或者主动旁听其他案件的审理,努力增强自身应诉能力。
  2、明确举证责任,提高自身举证能力。应当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明确列举出案件的举证范围。
  3、注重庭审环节,提高质证和辩论能力。要配合法官做好开庭前的证据交换等准备工作,根据起诉或者答辩的内容,以及争议的焦点,准备好辩论提纲以及相关的证据。对于自己不能提供的证据,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线索,由法院依职权调取。对于有必要出庭为自己作证而不愿意出庭的证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相应的措施。
  4、用足法律援助制度。对于自身经济条件较差,无能力聘请律师代理诉讼,而其自身的诉讼能力又不高的女当事人,其权利的司法保障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一方面可以主动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为自己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另一方面,符合有关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司法救助,以减免诉讼费用,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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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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