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时,没有一个业主来旁听
“作为业委会的一员,最苦恼的不是和开发商、物管的争斗,而是来自业主的误解。有些业主在不涉及自己的利益时,不太关心小区公共的事情,而一旦涉及到自己,就冲动地指责业委会不尽职。比如,状告房产局时,业委会贴出告示,请求业主们能去法院旁听助威,可是,第一次开庭时,没有一个业主前去,我们真的很难受。第二次开庭,只有70多岁的老施去了,又有一些业主怪我们不事先通知。他们哪里知道,快开庭了,法院才通知我们。再告示就来不及了。”孙启红说。
“起诉房产局的官司如果打赢了,当然大家都很满意。但如果败诉了,结果会怎么样呢?我们也不知道。业主们可能只关心结果,有谁爱听其中的过程呢?”郭总说。他们面临着的是内忧和外患。
“你可以不表扬我,但不能误解我,更不能随意侮辱我。”樊主任说,这是委员们的普遍心声。
“委员们没有一个得到家属支持的,基本都是反对。”孙说。
怎么提高业委会的代表性,怎样调动业主们的参与性,这是业委会要考虑的问题。
“业委会的委员们的确是业主们选出来的,但是当初出于维权的需要,大家可能并不熟悉,也有些盲目性。下一届改选,希望业主们能够认真选举,希望有更多的人参与到业委会的管理中来,来体验一下当委员的感觉,看看为业主服务到底累不累。”樊主任说。
业委会现在正在考虑推出一个新的举措,招聘业主监督员,对象为有素质有热情的退休人员。他们的工作就是监督物管、监督业主。他们也是业主,在劝阻业主的不良行为上有身份优势。这比业委会出面效果更好。目的是弥补业委会“悬空”的不足。
招聘方式通过各楼层推荐和自荐,最后向小区公示,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反对,则公示无效。
这是借鉴民政部在南湖小区试点的办法,据说效果很好。在重大事项上,业委会决议;在落实决议上,由监督员们来落实。这样,就能为业主切实服务了。
“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让更多业主参与进来,毕竟,小区是大家的。”委员们说。
[两点反思]
1、业委会法律地位:虚位以待的稻草人?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
按现行诉讼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一个组织自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话,可以由组织成员来承担责任。某种程度上,没有诉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且,不让业委会享有诉权,也不符合通过这些社区自治组织来协调解决那些矛盾和冲突的目的。
海河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王建文:
据了解,各国立法上对业主大会的规定有四种模式:德国模式认为业主大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国承认业主大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日本认为业主大会具有附条件的法人资格(以30人为限,业主人数30人以下的,不具社团法人);美国传统理论都不承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业主大会)的实体地位,但是在判例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会议的法人地位得到普遍的认可。
从“诉讼便利”角度来看,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诉讼代表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应予以确认,但其参加诉讼应该经过业主大会的授权。
2、业委会发展趋势:专业化还是雇主制?
徐州泉山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魏道升:
根据外国物业管理中的成熟经验,由业主委员会出资聘请对物业管理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地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审查和监督,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促进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来尽职尽责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会因此增加业主的费用支出,但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此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在即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中,首次在全国各省市地方性法规中就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作出这样的规定。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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