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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购买佳能数码相机引发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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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3-12 18:46:56 作者:庄亦正 姚旭斌 陈其生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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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除了相机菜单和相机使用说明书外,家电公司没有以商品标签或口头等方式宣称相机具有“未装卡也可拍摄”的功能。二审过程中,家电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周某在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起诉的同类案件的判决书。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相机重量主要对拍摄有影响,而相机在拍摄时是不带有镜头盖的。因此,佳能公司出具的机身重量测定条件为不包含机身盖的说明,符合情理,可予采纳。在不含镜头盖的情况下,10台相机的实测重量分别超过说明书标称重量1-3克,由于我国法律及国家标准并没有对相机重量不得超过的误差范围作出规定,也没有其他依据表明相机超重1-3克会对拍摄质量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不能因存在重量误差而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由于家电公司并未以商品标签或口头宣传等其他方式宣称相机具有“未装卡也可拍摄”的功能而来误导周某购买,该项属于CF卡缺卡提醒功能,常人阅读说明书后,并不会对此产生误解,周某称家电公司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与事实不符。
在商品标签上,家电公司没有标注“原价”和“优惠价”来诱导周某交易,对购买商品数量较多的客户给予一定的优惠,符合商业惯例。购买相机前,周某已在嘉兴购买过同款相机,清楚该相机的市场价格,不可能受到诱导,也绝非受价格欺诈而购买相机。因此,周某称家电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与事实不符。家电公司所销售的相机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至于产品包装上有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执行标准,这只是标识标注是否规范的问题,不应据此认定其为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假冒伪劣产品。
相机与相机(含镜头)实行不同的税则,海关在报关单上也将相机(含镜头)的原产地确定为日本,家电公司出售给周某的也是包含镜头的套机。因此,家电公司在商品标签上将包含镜头的相机的产地标注为日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此种标注无可指责,不能认定其存在产地欺诈行为。
家电公司没有把相机包装上的“Lens”翻译成中文“镜头”并在包装上标注,不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也确有可能引起部分消费者对镜头产地的不了解。但从调取的周某诉嘉兴一电器公司案件的判决书可看出,购买相机前,周某已就同款相机向嘉兴市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佳能350D由两个可分离的独立组件组成,分别由日本、台湾制造,产品包装上标注着日本、台湾两个产地,而被告的功能卡上仅标明日本一个产地”,这说明周某已清楚镜头的制造地为台湾,周某对家电公司所售相机的镜头产地并不存在误解。
综上,家电公司在销售相机过程中并没有欺诈行为,尽管相机包装在文字标注上存在一定瑕疵,但相机并非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周某也不是因为相机包装上文字标注的瑕疵而对相机镜头产地产生误解才购买相机。因此,二审法院认为不存在支持周某退还所购相机的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二审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家电公司退还周某CF卡款2000元并赔偿2000元,同时赔偿周某交通费856元,共计4856元;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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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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