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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差点起诉了邮政局

http://www.dffy.com 2007-6-28 21:01:41 作者:李绍章 来源:东方法眼

  与悟性高的人相比,我的悟性撑死也只能算作三流。触摸法律十余载,权利被害无数次,但直到去年才有了打官司的意识,一气之下,二话不说,状告了铁道部。[注1]说来也怪,凡是我感兴趣的,一般都会上瘾,打官司就是一例。自从春节过后,我就一直琢磨今年再告谁。[注2]眼看进入七月,都过去大半年了,也没有遇到合适的被告,急得我全身最不痒的地方也痒起来了。

  为此,我很苦恼,甚至打起了退堂鼓。快要绝望的时候,突然有了好运的苗头。说来话短,今天下午出去取汇款,不料却生了一场气,收获了一个故事,差点起诉了邮政局。

  凡事我都有拖到最后的好习惯,下午快五点钟了,才想起去邮局领汇款。路上车堵,赶到时已是5点28分了。此时离邮局的日营业终止时间还剩两分钟,但外大门已经呈关闭状态。见里面站着一个保安,我柔声和气地说明了来意,求他放我进去,但保安以马上下班为由断然拒绝了我的请求。如果今天不能取出来,汇款过期退回不说,我还白跑出来一趟,浪费了时间,又搭上了路费。邮局的营业截止时间赫然贴在玻璃大门上,07:30—17:30。我来的时机虽然很尴尬,但毕竟没有超出营业的时间起止,并且真要计较起来的话,我还算“提早”了两分钟,赶在了营业时间范围之内,从我要申请的邮政服务种类来看,以我以往的经历,两分钟内肯定会办理完毕。我是一个急性子,永远长不大,[注3]又素来主张“有理不怕声高”,看到保安态度如此强硬地不让进入,我便严格按照我的“叫板理论”,[注4]及时调整了交涉策略,大发雷霆,质问邮局为何在营业时间终了前就关闭了大门,并扬言如果因此耽误了取款,邮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声带质量较高,音量传播范围较远,此刻已有一些围观群众,里面正在下班回家的营业员也把异样的目光齐唰唰地盯在了我身上。“有理不怕人多”,过去的亲历经验表明,越是有观众,我反而越会进入状态,临场发挥没有不超常的。

  一开始看到我文弱书生的样子,负责锁门的保安极为蛮横,那种行使“锁门权”的满足感在脸上写得清清楚楚,并且我越是好声好气地商量,他越是牛声牛气地拒绝;后来看我火冒四丈,又有观众前来助威,他便把门彻底锁上,远远地躲了起来。这更加激怒了我,便高声要求邮局里职务最高的头头过来解决。果然,一位很有官相的妇女走了过来,一副很不满意的样子。看到此状,我又火冒八丈,[注5]问她是不是最大的官儿,[注6]得到肯定回答之后,我又表明了我的鲜明态度:如果因为我个人超过了营业时间不能取款,由我个人负责,但如果在公示的营业终止时间之前拒绝办理邮政业务而给我造成损失,那么我将会在当天晚上就撰写诉状,次日就到法院起诉,说一不二。[注7]那位当官的,接过我的汇款单,重新启动服务系统,汇款最终得以成功取出。[注8]在此期间,保安又走近我,态度大变,刚才脸上那种行使“锁门权”的满足感荡然无存,揉着脖子,说自己嗓子疼。言外之意大概是,假如他嗓子不疼的话,就可以和我对干。但分析这种酸话,应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其中的真实用意。尽管我的悟性只有三流水平,但我还是明显感觉到了他的挑衅性。于是,立刻作出了“活该”的回击,并得理不饶人地指出嗓子疼痛与提前锁门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按规定时间锁门,或者在时间没有届至前放我进去,那么,就不会有架可吵,没有嘴仗,嗓子怎么会疼呢?嗓子疼与不疼,不是判断有理与无理的标准。嗓子疼不能说明疼者有理,只能说明疼者没有底气,是有失诚信的劣质服务换来的必然结果。我坚信:只要无理在先,谁的嗓子疼谁活该。

  从根子上说,这事其实要怪我自己。我这个孤独的老男人,治理私生活的能力连三流也算不上。[注9]每次来了稿费单,我随处乱放,时间久了,难免有遗忘。过期未领的,极为正常。[注10]几天前,我例行每月一次的垃圾清扫,无意中从一废旧香烟盒里发现了一张汇款单,[注11]6月25日到期,心想这次无论如何也要领出来,不能再过期作废。于是,有了上面的这段故事。回来的路上,我感到非常自责,不能整理、畅通自己的私生活,往往会自讨苦吃,自找没趣。假如我在规定的宽松期限内及时地办理了取款手续,也就不可能发生与邮局“骂仗”的故事。

  但从法律上来说,维权行为只问权利本身以及侵权行为之构成,寻求的是法律上的因果,而不是哲学上的来龙去脉。架可以不打,官司不能不打;舞厅可以不去,法庭不能不去;官可以不当,原告不能不当。不管我由于什么原因没有提前感到邮局,但只要我赶在营业时间范围之内,我就享有相应的权利,并要求邮政服务部门如期提供邮政服务。作为公用企业,便捷服务应该是其第一追求,现行法律及相关实施细则、政策都已说得明明白白。《邮政法》第6条规定,“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邮政法实施细则》第7条更加明确地认为,“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关于<邮政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邮政通信具有‘社会公用’性质,这就要求邮政部门必须把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通信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注12]

  邮政服务带有垄断性。《邮政法》第8条规定,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属于公用企业,专门负责向社会提供邮政服务。笔者认为,邮政服务的营业时间应该尽量满足邮政法“促进便捷服务”的价值追求,在营业时间长度上可以根据不同营业点的服务需求状况,确立不同的营业时间,对于邮政服务需求活跃的地区,如车站、码头、机场附近的邮政营业网点以及商业中心地区沿线的支局、所,应该尽量延长邮政营业时间。在俄罗斯,邮局的营业时间为8点至20点,周六周日不休息,诸如俄罗斯邮电总局等一类邮局全天营业,莫斯科邮政局等二类邮局的营业时间甚至可以延长至23点。在我国,有些地方早已采取了针对个别营业点延长邮政营业时间的措施。但仅仅指望延长营业时间,并不能真正说明便捷服务达至圆满,更重要的是,要使营业时间公示所产生的服务公信力切实发生。承诺日营业时间何时终止,就必须保证不能擅自提前终止服务。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邮政营业时间,从长度上来说并不比我国长,但它有实质性诚信服务的现实保证,因而邮政服务便捷机制非常成熟。所以,邮政服务的营业时间长短只是便利服务的表层体现,真正是否确保便捷服务质量与邮政企业生命力,则要通过在营业时间限定的前提下提供了什么层次的服务体现出来。像有些邮政服务网点,公示的日营业终止时间尚未届至就提前把门关闭,阻止在营业时间范围内的用户进入,目的不是为邮政用户提供便捷服务,而是方便邮政企业工作人员提前下班。

  营业时间具有法律意义。在笔者看来,诸如邮政企业所公示的营业时间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意思表示之一。邮政用户信赖此要约邀请,并根据邮政营业时间的起止时间前来要约服务,欲订立邮政服务合同,邮政企业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注13]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此义务,给对方的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缔约过错责任。[注14]因此,邮政营业时间不单是邮政企业营业本身的时间范围问题,更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产生强制约束力的法律问题,[注15]对邮政用户产生信赖。如果公示之营业时间与实际执行之营业时间不一致,特别是于擅自提前终止日常营业时间、无故阻止邮政用户正常接受邮政服务之情形,则为邮政企业违背公示营业时间公信力的行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于诚信、协助等先合同义务相违。邮政企业由此给邮政用户造成之信赖利益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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