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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赔偿业主住宅失窃损失案值得期许

http://www.dffy.com 2007-8-8 21:45:37 作者:王学堂 来源:东方法眼

     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和物管公司之间成立的契约,根据“契约必须信守”、“契约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的法律基本理论,当事人自然应当依约履行法律义务并享有法律权利。因此,在物管失职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事实告诉我们,大量的类似业主状告物管的案件或败诉或因种种原因阻碍于司法程序之门外,空望正义之项背。因此,在这个意义,禅城法院的这个案件值得期许。

    首先,要确立合同观念和合同责任。在古罗马,合同是不可动摇的、必须履行的约定。于是才有了《威尼斯商人》中犹太人夏洛克一定要取依事先约定取安东尼奥心口附近的一磅肉;于是才有了法谚上讲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锁”。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也确定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如果一方违约,除存在不可抗力等阻却违约事由外,则该方应当承担责任。这是合同观念和合同责任的体现,也是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

    其次,要在司法上考量业主和物管的利益平衡。业主在依约支付服务和管理费用后,就有权享受包括安全保障在内的物管服务,这也正是物管公司的义务所在。但必须要强调,物管不是私人保镖,也不是配备有精良装备和快速反应机制的国家机器,因此不能予以过苛要求。借用守夜人理论,作为守夜人自然应当勤勉敬业,以保障主人能甜美入梦,但过分的殷勤,也可能干扰主人的行动,侵入主人的隐私空间。在利益平衡上,使物管责任意识更为加强,也要防止过犹不及现象。

     再次,业主维权要注意合理限度,要有证据意识。在解决了应该赔、能够赔的问题后,赔多少的问题迎面而来。我们注意到本案中业主要求赔偿7万元,“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未能充分证明其被盗财物及其价值”,法院只判了8000元,仅值业主诉讼请求的1/10。这不能说业主狮子大开口,也不能说法律无情,只能说 “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让我们的业主维权举步维艰。相信会有更多业主因此而望而却步,最终没有进入司法程序。试想,我们的家庭不会每个物品都有发票等以证明来源,我们购买东西也不会事事有人见证,我们的金钱数量等也不会次次都有登记,这些都为这种案件的业主给权设置了证据障碍。

     在物管和业主利益的天平上,业主是永远的弱者。我们的法律如何从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迈进以切实保护业主,进而促进物管水平的提高,是个目前尚无良方的难题。

  新闻来源:http://www.fsonline.com.cn/szb/html/2007-08/08/content_92101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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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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