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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普公司在大陆销售的液晶电视“缩水”了吗?

http://www.dffy.com 2008-3-1 17:32:01 作者:李俊杰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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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自称是高级工程师的许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许先生称,互联网上的质疑他“浏览过”,但他不屑于回答,用他的话说,这些网友的“问题过于低级”。

  他说,中国大陆销售的夏普LCD—52X3型液晶电视和其公司在日本、中国香港销售的该款产品并不是同一型号。日本产品的实际型号是52GX3W,香港的型号是52GX3H.对于网友所指的“缩水”地方,即日本的52GX3W具有120Hz倍速驱动,香港的52GX3H具有100Hz/120Hz驱动这一问题,许先生称,在大陆销售的机型也有。

  针对网友提到第二个缩水之处,即香港和日本的机型,对比度为2000:1,大陆的机型没有标注。许回复说:“大陆机型没有标明2000:1的对比度,并不能认为是缩水的凭据。”,液晶电视产品参数的标注,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在中国大陆,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标注。按照信息产业部公布的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液晶电视的对比度不会超过500:1,是按照厂家自己的标准测试的,“达到规定标准就算高清”。

  至于市场销售的价格差,许先生称,不仅是夏普、索尼等日本同档次产品销售价格都比大陆便宜,这里涉及到关税等多种因素,和销售歧视无关。

  2月27日下午,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夏普位于上海的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夏普在中国的总公司。当得知记者因为夏普产品技术参数问题联系采访时,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自己不是对外的新闻发言人,“不方便接受采访”,该工作人员要求记者将联系方式留下,并发送采访函。

  2月28日下午,夏普中国公司给《法制周报》记者发来邮件,首次正面回复网友的质疑。

  对于消费者所指的大陆市场销售的产品不具备倍速ASV标识和2000:1的超高对比度这两项核心技术,夏普公司称,夏普的型号GX、RX等不是指性能,而是区分外观设计的。另外,性能是根据各市场的广播方式、广播情况、以及考虑消费者的需要等来决定的。因此,日本的GX系列与中国的GX系列是外观设计一样,但性能不同的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机种。

  另外,因为中国(PAL)与日本(NTSC)的广播方式不同,所以作为骨干部位的液晶显示屏所使用的零件、设计也就不一样。因此,比较顺应不同的广播方式而制作的不同的两个机种是没有意义的。

  “GX、RX是区分设计的,性能各个市场有所不同。因此,用不同型号来对比价格是没有意义的。此外,在中国售卖的液晶电视的骨干部位液晶显示屏全部是日本(龟山工厂)做的,由于运输、关税等都产生成本的提高,在外地销售的产品,价格就相应高一些。在中国销售的产品,为符合中国消费者重视画面质量的要求,我们采取了使用最高质量的日本产显示屏的方针”。

  针对记者在采访函中提出的夏普公司在大陆销售的液晶电视产品不配备具有汉字说明文字的遥控器,取而代之的是简单的英文说明及在此之前是否接到诸如网友此类投诉等问题,夏普公司在回复中没有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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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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