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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被人冒领 市民状告银行

http://www.dffy.com 2008-6-7 18:00:47 作者:山木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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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14日,湖南长沙市民尹俊杰在上大垅的中国银行开设了个人储蓄账户,并办理了存折和储蓄卡。2007年12月10日,尹俊杰发现自己账户内少了2万多元。经查询后他发现,该账户被他人在长沙市商业银行三湘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市岳塘支行的ATM机上提取了20500元。

    为此,尹俊杰以银行在账户设立、资金保护管理方面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中国银行、长沙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3家银行告上法庭。

    存款被冒领

    “我是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常与钱打交道,在存款安全方面,我一直比较相信中国银行,因为它是银行中的老大。” 2008年5月30日,尹俊杰在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想到老大也靠不住了”。

    尹俊杰发现自己账户内的存款少了2万多元后,次日,他来到开户行中国银行长沙市上大垅支行要求对存折明细情况进行查询。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账户在2007年12月6日5时40分左右在长沙市商业银行三湘支行、7时50分左右在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市岳塘支行的ATM机上分11次提取了20500元,同时还被银行收取手续费44元,合计20544元。

    状告银行

    尹俊杰分别找到三家银行,希望对方给予解释,但银行方面均表示自己没过错。

    尹俊杰认为,在中国银行开设账户后,他就与银行双方建立了储蓄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资金安全。而3家银行在账户设立、资金保护管理方面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的20500元存款被他人冒领。

    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之下,尹俊杰委托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继业将三家银行一同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3被告连带赔偿其存款本金损失20544元及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银行卡和存折我一直随身带着,密码也只有我一个人知道,但卡上的钱却不翼而飞。银行的资金保护管理有漏洞,我们老百姓怎么能放心?” 尹俊杰说。

    警方提醒

    6月2日,记者到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采访,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银行卡和资料被人复制、存款被人盗取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前段时间,警方侦破的一个案子中,犯罪分子在某银行ATM机附近租房,24小时对ATM键盘进行监控并录像,并雇人为他捡拾储户丢弃的银行回单。只要从录像带上获得的密码与捡回的银行回单上信息吻合,便可获得储户银行卡完整资料,再克隆出银行卡,通过ATM机进行冒领。

    该负责人提醒,市民在ATM机上取款时注意谨慎操作,防止他人窥视密码,并妥善保管好回单。

    6月1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

    双方可分担损失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律师李志员表示,尹俊杰与银行之间依法成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及有关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尹俊杰请求银行支付存款(赔偿损失)与银行存款被骗取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对尹俊杰而言,存款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而不是对银行内某特定的货币享有所有权。尹俊杰所持有的存折或储蓄卡均是一种债权凭证,是其向银行主张权利的证据资料。所以,伪造银行卡骗取的是银行的钱而不是尹俊杰的钱。

    本案中,银行向冒用卡者支付存款是对储蓄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因为其支付对象错误。存款被骗是归责于银行还是尹俊杰,决定于尹俊杰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银行方面不仅要证明存款已被取走,还要证明其对他人支付存款无过错,其抗辩理由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存款被别人冒领盗窃,如果从技术角度来讲,银行和储户都不能完全给予防范和杜绝,都属于受害者的话,可以依据该规定,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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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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