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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税公告能有效止住企业欠税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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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2-13 10:12:43 作者:徐寿泉 黄海玮 孙淮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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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一年多来的效果如何?能否止住企业欠税呢?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税务机关有权公告欠税 该《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的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以及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内容也有相应规定。 该《办法》实行后,税务部门纷纷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这无疑有利于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纳税人对欠税公告心态不一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对欠税曝光的心态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害怕曝光影响企业的商誉和信用,在公告期限内缴清了税款。欠税曝光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纳税人的信用,给纳税人的生产和经营带来不利,纳税人迫于舆论压力和税收强制执行力,而缴清欠缴税款。二类,并不情愿接受欠税公告内容,并提出保留意见,但还是缴清欠税或缴纳部分欠税。此类纳税人希望税务部门在实行欠税曝光时更加注重人性化,尊重纳税人的隐私权,严格限定曝光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如某企业前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位时欠下了税款,欠税曝光时把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在媒体上公布,这样会影响现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声誉,并挫伤其积极性。不过,该《办法》本身已规定公告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确保公告数据真实、准确。三类,“死猪不怕开水烫”,“你曝光你的,我就是不缴税。”这类企业很多处于倒闭或破产的边缘,认为反正已经曝光了,本来企业的“寿命”也不长了,欠就欠着吧,破罐破摔。 欠税公告不是万能 从一些欠税纳税人对欠税公告的心态,我们不难看出欠税公告不是万能的。如苏北某县在2001年5月1日《税收征管法》实施前欠税4000多万元,以后几年发生的新欠微乎其微,只占总欠税的4%左右,从2005年1月1日起该县在电视台和报纸等媒体上刊登欠税公告后收回的欠税只有100多万元。苏南某市税务干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征管法实施后,上级税务部门对税收入库率考核非常严格,要求达96%以上才合格,税务部门把税收入库率作为对税收片管员考核的重要指标,有的片管员为了入库率达标,有时甚至自己先给纳税人垫小额税款。可见,没有什么新欠税款,欠税公告也就无从谈起。 该《办法》还规定,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已宣布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其实,对这些纳税人的欠税即使公告了,收回欠税也基本无望。 有关税收专家表示,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欠税公告的规定,就是想注重道德教化,通过舆论监督的手段,使恶意欠税的纳税人声名狼藉,提高失信行为的道德成本。如果极少数纳税人为了不法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偷税、逃税,甚至抗税,将会付出失去良好信誉的代价。专家指出,除了欠税公告,税务部门应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把欠税纳税人的名单资料及时传递给这些单位,使欠税纳税人在银行贷款额度及工商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中受到影响,以此给欠税纳税人施加压力。另外,改善纳税环境,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加强税源监控力度等也是税务部门有效防止欠税的重要措施。 税务机关公告欠税应规范 欠税公告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对纳税人无异于“重磅炸弹”。因此,对于欠税公告的发布,税务机关应慎之又慎,严格规范自身行为。该《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情况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除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 税务机关在发布欠税公告时,有时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预。如某地方明星企业、规模企业或骨干企业因欠税而要被税务机关通过媒体公告,地方政府很可能会以欠税曝光会影响该企业的生产经营,甚至会影响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等名义出面向税务机关打招呼。对此,税务机关有时也很无奈。另外,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税源相对宽松,税务机关考虑到在高税收基数上不断实现高增长压力较大,于是在每年的12月份控留部分税源,待来年1月份再征收。这样就没有做到“应收尽收”,当然也谈不上欠税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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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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