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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款被盗刷缘何持卡人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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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7 17:24:11 作者:李自庆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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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男子票夹被盗后,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很快被盗刷1.5万余元。交涉未果之下,该男子将相关商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被告未履行审查义务为由,要求其赔偿全额盗刷损失。8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信用卡失窃被盗万元 现年29岁的刘扬(化名)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平时随身携带有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使用这种卡消费只须本人签名,不需要输入密码和出示证件,而且还可以大额透支应急。 今年3月4日晚,刘扬在饭店就餐时,突然收到招商银行发来的一条对账手机短信,称其已在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刷卡消费1.5万余元。 刘扬感到莫名其妙,随后检查发现,原来窃贼从他披在椅子上的上衣口袋中盗走了放有信用卡的票夹。刘扬当即报警,并火速赶往附近的苏宁环球购物中心,经向购物中心收银员了解,有两个人在几分钟前刷卡消费,买走了两块“飞亚达”手表,并明确刷卡人不是刘扬本人。收银员同时称,这两个人在第一次刷卡消费4.6万元时,因信用卡额度限制,交易未能成功。 持卡人向商家索赔遭拒绝 刘扬见损失已经无法追回,便找到苏宁环球购物中心讨说法。他认为:当盗走信用卡的第三人在首次刷卡因超额未能成功时,商家对这一反常现象理应引起警觉,但其不仅没有引起警觉,而是再次鼓励刷卡消费,最终导致第三人盗刷卡成功。 刘扬还认为,商家应审查卡上的签名与实际消费人签名是否相符,正是由于商家未尽到审查义务,才致使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理应给予赔偿。由于协商不成,刘扬不久便将商家告上法院。 案件审理中,被告苏宁环球购物中心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被盗事实不予认可,原告信用卡被盗或遗失,根据原告与招商银行的约定,其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已尽到审核信用卡义务,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在审核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违反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作为招商银行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在受理原告信用卡时有义务核对该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与正面的汉语拼音是否相符,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相符。如被告未尽到上述审查义务,其行为就存在过错,并对过错所造成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在受理招商银行信用卡时,审核信用卡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相符只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后签名汉字相同,两者之间在书写和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即可。 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信用卡背面有“刘扬”的签名,信用卡上的签名“刘扬”与原告提供的签购单上的签名“刘扬”相似,但并不能证明两者完全相同,但是由于这种签名的差异不是那种显而易见的重大的差异,所以这种签名差异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在受理原告招商银行信用卡时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使用信用卡风险与利益同在 主审法官提醒信用卡用户,使用信用卡存在一定的风险,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以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为例,其无需密码,无需出示身份证件,只需签名即可完成交易。换言之,该信用卡遗失或被盗的风险几乎等同于现金遗失或被盗的风险。因此在选择使用这种高风险银行产品的时候,就应该对其风险有预见性。以本案为例,原告领用信用卡时对于信用卡遗失被盗的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是明知的,基于风险和利益同在的原则,不能给被告设立过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基于使用信用卡的现实风险,持卡人应切实做好防范措施,以防信用卡落入他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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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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