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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银交易安全纠纷破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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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9-1 10:47:42 作者:孙敏 管莹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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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毅:是否只要消费者没有过错,就要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要银行承担责任,就一定要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如果银行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银行既没有违约,也没有侵权,就不应承担责任。 客户身份被盗的法律后果,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张理:在客户的身份被盗用导致账户变更时,客户一般都不会认可这一变更。但从法律上说,此时的变更是否对客户发生效力,要分三种情况考虑。一是因客户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身份被盗,此时的账户变更无疑要对客户发生效力;第二种情形是客户自身进行交易的网络系统被黑客攻破的情形,此时银行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导致的账户变更应对客户发生效力,而银行不承担责任;三是黑客从银行的网络系统中获取客户的密码,并进行交易。对此情形客户完全无法预见,因此,此时账户的变更对客户不应发生作用,对客户来说,以其名义发生的交易导致的账户变更是无效的。 在银行与客户均无过错的情形下,可适用公平责任 钱智:在银行没有过错,客户也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由银行给予客户一定补偿。
C 应对之道: 法律适用 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 张理:银监会出台《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而不是规定责任的承担。从制定主体看,银监会也无权就银行与客户间的民事责任作规定。所以,在调整这一类法律纠纷时,还是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 沈飞:网络条件下的银行与客户间的纠纷,仍然是可以依赖传统民法的原则解决的。 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钱智:一部分客户与银行间的关系可以被理解为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在此情况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可适用《电子签名法》 邹毅:2005年生效的《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纠纷的解决及法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根据《电子签名法》,只有采用U盾认证方法的客户才被视为是电子签名,对于普通客户与银行间法律责任的承担,仍要依据《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的规定。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毛照华:《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在处理由网上银行安全问题引起的纠纷时,这一条是比较重要的依据。此外,《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虽然是部门规章,也可以作为重要的参照。但总的来说,法律法规在调整由此产生的纠纷中存在着滞后和空白,由此导致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问题和各地判决不统一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技术防范 提高身份识别机制非常必要 吕军:目前,几乎所有电子银行业务纠纷都是身份被盗的问题。所以提高身份识别机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U盾技术和电子口令卡技术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即使卡号密码被盗也有第二道、第三道技术防止身份被盗,而将来的方向是将身份认证与人的物理特征相结合,如在身份认证技术中引入指纹系统。 交易过程应引入预警机制 钱智:在现有的救济途径中,客户的账户被盗后只能去银行挂失,然后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这种途径往往不利于客户权益的维护,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是在交易过程中引入监督机制。当有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启动预警机制,暂时冻结客户账户。 应设立中立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认证 吕军: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应有专门的机构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专门的检测和认定,这一机构是中立的。当客户对于银行提供的有关系统安全性的证据有疑义时,可以申请由该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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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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