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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假冒百威啤酒 被判承担三万违约金

http://www.dffy.com 2006-12-12 20:22:09 作者:陈璇 王华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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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应以诚为本,然而南通某贸易公司却忘记这一根本原则,结果不仅被工商部门查封了所有货物,还被法院判决支付3万元违约金,不仅没了商誉,也没了钞票!

  2005年4月如皋某大酒店与南通某贸易公司签订销售协议,约定:贸易公司为大酒店提供品牌啤酒,须保证产品质量、货源正宗,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强制规定;若所供啤酒存在品牌假冒等问题,贸易公司需赔偿违约金6万元整。5月,贸易公司先后两次向大酒店供百威啤酒80箱、青岛啤酒10箱。后大酒店员工在饮用百威啤酒时发现啤酒标签有涂糊现象,进一步开箱检查时发现同一箱中有几个批号的啤酒混装等问题,大酒店遂将问题啤酒送交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作出被检样品为假冒百威啤酒的鉴定报告。大酒店遂向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工商局查封了所有啤酒,并再次取样鉴定,百威公司再次鉴定该啤酒为假冒产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酒店与贸易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贸易公司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向大酒店提供假冒产品,违反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大酒店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时,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平。大酒店与贸易公司所签订的销售协议,双方发生两次供货后大酒店即发现贸易公司所供啤酒为假冒产品,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给大酒店的经营及声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协议中约定的6万元违约金明显超出给酒店所造成的损失,故应酌情减少贸易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据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立即给付大酒店违约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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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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