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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费:保卫战缘何成了口水仗

http://www.dffy.com 2006-12-13 10:50:06 作者:李海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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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4年华纳、环球等49家中外唱片公司状告国内20多个省市卡拉OK厅,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台,再到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被批准成立,直到如今KTV版权收费标准出世。这一系列事件一次次将“知识产权”这四个字反复灌进人们的头脑中。可以说,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被动地增强了,这是件好事。
  但好事没能朝着好的方向继续发展,KTV版权收费标准甫一现身,便招来广州、上海、长沙等地娱乐业的一片抵制声,使得这一国内保护知识产权带有标志性意义的卡拉OK版权收费事件,由保卫知识产权之战一下子演变成一场讨价还价的口水战。如今,仅仅用“好事多磨”来解释这场知识产权运动显然有些苍白,我们应回过头来思量一下惹起争议的收费标准,在出台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瑕疵”?
          征求意见流于形式
  12元/包房/天,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宣布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这一标准并不是横空出世的,按说不应该引起如此广泛争议,让我们再回顾一下标准出台的过程。
  今年7月,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了一份“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草案”。国家版权局在公示草案后,于8月21日至9月20日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也就是说,标准出台前是经过公示并征求了各界意见的。
  “参加座谈的娱乐协会代表的意见并不能代表全国KTV经营者的意见,有关部门完全可以把征求意见范围再扩大些、时间再长一些,真正的充分征询卡拉OK行业的意见,不至于现在吵得一团糟。”湖南路一家较大的卡拉OK老总对记者直言道。虽然南京不在此次试点的三个城市之列,但南京的卡拉OK经营者对此一直关注着。
  “收费标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召开听证会。”南京歌舞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9·21座谈会”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受邀出席对象范围较窄,代表性不全面。
          收费标准过于笼统
  由于国家版权局只给出了12元的上限,收费标准没有相关细则,因此也招来了不少地方关于收费过高的争议,甚至不少地方质疑收费本身的合理性。该不该收?该收多少?各方利益之争将收费本身所包含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基本掩盖了。
  “按照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卡拉OK经营者向音乐作品者交纳版权费是天经地义的事。”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陆幸生说,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并不是国家版权局提出的,而是国家版权局在征求意见之后代表权利所有者向社会作出的公示,这只是一个参考标准,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进一步协商。
  他认为,卡拉OK经营者和主管收费部门应当本着客观、现实的态度,就收取版权费的正规程序、具体的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标准,也利于收费标准的进一步推广。
  “以前大家都没有尊重版权的意识和习惯,现在突然要严格执行肯定不适应。”作为十多家唱片公司音乐版权代理的江苏音拓公司负责人表示,从唱片公司角度来看,这个标准价格并不高,只有港台地区的1/4,甚至没有达到他们预期的心理价格。收取版权使用费是合法的,经营场所如果使用了却不交费才是违法的,这已经有了前车之鉴。但目前应该让标准更趋于合理,才能被广泛接受。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只能收取委托人的作品费用。如果歌厅播放的歌曲中,不全部都是上述两者会员拥有版权的作品,那么笼统收费肯定是不合理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的汪旭东律师说。
  他认为,只有给予这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作品,才在他们的版权使用费收取范围内。而实际情况是,在卡拉OK厅中被使用的相当一部分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都没有授权给这两个协会。
          收费范围不够明晰
  一首歌只包含了词曲著作权,但现在广泛流行的音乐电视作品即MTV,除了含有词曲著作权外,还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对于不同种类的作品,如何支付版权费呢?12元/包房/天,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当收费的范围,尚不得而知。
  “将一首歌摄制成MTV作品母带,可享有该MTV作品的著作权,将母带剪辑制作并大规模生产、对外发行的生产商则享有该MTV作品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通常两者是统一的。”省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人士说。
  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省知识产权局法规处处长陈苏宁说,著作权人死后达50年,便宣告著作权保护到期,不需要再向其支付版权使用费。但有的经典老歌词曲著作权已过了保护期,而MTV是新摄制的,对这样的作品收取版权费则要厘清范围、区别对待。
  “著作权不仅有保护期,作为一种财产权还可以继承。”陆幸生告诉记者,著作权人死后,其后代可以通过继承财产的方式来主张收取版权费,因此,音乐作品和MTV作品的版权收费范围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分门别类制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记者以为,卡拉OK行业的强烈反对并不会导致版权收费的流产,从法律角度讲,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是一种义务。曾经历国外唱片公司巨额索赔的卡拉OK厅,对版权收费肯定会多一份理解,那么相关行业是否也应该“吃一堑,长一智”呢?
  在人们还没有达到“以使用正版为荣,以购买盗版为耻”的思想境界时,推进这项知识产权运动肯定会遇到阻力,如果有关部门把工作做得细致些、再细致些,这个新事物的诞生也许会更顺利些。记者希望这场保护知识产权的价格战让越来越多的人明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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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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