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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政府单方终止合同 赔偿承包方损失二十七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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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2-5 18:49:06 作者:杨卫东 刘定成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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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镇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中,未与承包方解除承包合同即强行终止合同,被承包方告上法庭,为不依法办事付出了代价。近日,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限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承包方直接经济损失270346.94元,公证费2000元,审计费4000元,共计276346.94元,并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某镇政府为落实大足县人民政府栽植银杏树苗的计划,于同年9月8日,与某村四、五、六社签订了三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土地222.989亩用于种植银杏,承包期限为30年,政府每年补偿土地占用费为每亩800斤稻谷。合同签订后,镇政府为方便管理,又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他人承包经营。由于投入较大,先后换了几人都无法经营下去。2001年6月12日,镇政府与大元签订《银杏基地承包协议书》约定:镇政府将某村四、五、六社237亩银杏基地承包给大元,承包期28年;政府有权按《森林法》对大元进行管理监督;政府从2001年至2005年,每年9月15日补助大元7万元,共补助35万元,用于大元付银杏基地的土地承包款,大元在政府借款10万元,用于银杏基地前期建设,由大元提供票据在政府冲销;大元负责履行政府与某村三个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各项条款;大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签订后,大元接管了银杏示范场,将股份制企业变更为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并收购了原企业三个人的股份及企业的债权债务。大元接管企业后,作为业主进行了修建投入。2005年2月因政策要求退林还耕,镇政府和林业局决定对银杏示范场整体搬迁,县政府拨专款20万元用于解决示范场的遗留问题。2005年3月1日,镇政府与某村的三个社达成土地承包合同终止执行协议,镇政府将土地复耕费补偿给农户后,农户将原土地上的银杏树和示范场的设施设备据为己有。大元无能为力,只好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录像制作了光碟。大元多次找镇政府解决自己的投入款未果,遂委托重庆腾达会计事务所对银杏示范场进行收、支情况审计,经审计查明业主投入282687.26元。大元据此向大足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与大元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承包合同履行。镇政府在未与大元解除承包合同和达成善后事宜方案的前提下,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大元无法继续承包经营,银杏示范场的银杏树、其他果树和该示范场的设施设备等财产毁损,侵犯了大元的合法权益,对造成的损失应由镇政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镇政府对大元单方委托审计提出质疑,书面提出重新审计鉴定申请,但不预交审计鉴定费,属举证不能,没有证据推翻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法院对大元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大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某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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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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