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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转型生存

2007年03月15日10:41 江苏法制报孙敏人次浏览 评论字号:T|T
  核心提示: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王海等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张磊、臧家平、叶光、刘殿林、杨连弟、周春江、童宗安、孙安民、刘兵、吴进文……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这批职业打假人究竟何去何从?他们的生存状态值得关注!
  

    职业打假人周斌,1972年生,已经在打假的路上走了10年。
  3月13日下午,记者拨通他电话的时候,周斌刚刚下飞机,从北京回到南京。一直坚持辗转在各地商场、超市进行打假的周斌,现在的名片上印着“同舟事务调查所”主任、调研员的职务。
  10年来,当全国各地单打独斗的职业打假人们,“知假买假再索赔”的路越走越窄的时候,有着“江苏王海”之称的周斌似乎已经成为他们当中成功转型的一个。1995年,将一家温州产的假皮鞋生产商告上法院,是周斌第一次涉足“打假”;2000年,周斌创立专事打假的“同舟事务调查所”。周斌告诉记者,“同舟所”这个股份制企业法人——除了在北京设立总部外,现在已经在南京、南通、上海、杭州开了4家分所,员工发展到50多人,目前正积极筹划着在香港成立第5家分所。
  “我们在工商注册的业务范围是经济、信息调查,市场调查,企业策划,咨询服务等等。我们的宗旨是‘伸张正义、维护法律、保护弱者’,通过特殊的调查和协调手段,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对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给予补充。”周斌对记者介绍说。
          状告恒源祥索赔46万
  本月12日,南通如皋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一起诉称所购的恒源祥羊毛裤为伪劣产品,要求被告双倍赔付近46万元的诉讼。这起标的额巨大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原告一方张某,正是同舟事务调查所南京所的职员。
  今年元月31日,张某代表同舟事务调查所,先后在江苏时代超市如皋店购得由恒源祥有限公司和上海发财羊针织有限公司授权生产的“恒源祥”牌羊毛丝光无缝收腹女裤1190件,价值合计224910元。购买后,他听恒源祥公司的内部员工说,他买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属伪劣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所标注的羊毛成分含量为97.1%,而国家棉印染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检验中心的检验结果只有79.4%。
  在央视一套反复播放的“恒源祥,羊羊羊”广告可谓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竟然也有质量问题?张某遂抽取所购产品的样品分别送到泰州市纤维检验所、北京市毛麻丝织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证实了其羊毛含量均不合格。
  原告认为,三被告——江苏时代超市如皋店、恒源祥有限公司和上海发财羊针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这些产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退还羊毛裤货款224910元,并赔付224910元,另承担检验费用、车旅费等,合计要求赔偿人民币456620元,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本月8日,由同舟事务调查所南京所的职员提起的另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诉讼,在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调解结案。被告中央金城仓储超市自愿给付原告购买6双“鳄鱼”牌皮鞋的退货款及补偿款,计1718元。
          一年提起诉讼三百起
  周斌告诉记者,“严格来说,同舟所2006年一年在全国各地提起的消费维权诉讼有两三百起。江苏地区一年就有六七十起,我们和省内将近90%的工商和许多地区的法院打过交道。”
  “假冒伪劣产品太猖獗了,打不胜打。”周斌说,“南京某知名大商场销售的梦特娇鞋,售价数百元,我们经过调查发现,进价只有20多元,你说假不假?”“国内几乎所有宣称无假货的商场、洋卖场,我们在里面都发现过假货。”
  记者查询获悉,从2001年4月到2004年10月底,国家质监总局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111亿元。而据权威部门保守估计,目前,我国市场上存在的假冒产品总量超过了1370亿元,假冒产品的查获率不足10%。
  但是,在“英雄还是刁民”的争论声中,周斌每场打假的路并不轻松。周斌坦言,特别是在北京、上海,这两年所里提起的诉讼受到法院支持的不多。记者了解到,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近些年职业打假者的打假维权活动困难多了。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地方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再那么支持职业打假人了,理由是他们“知假买假”,“是为了牟利”,“不是《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比如深圳等地有法院就不再受理职业打假人提起的诉讼。而上海法院,2005年则明确: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5年底到2006年,周斌“暗访”了排名全国连锁企业前10位的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旗下的近20家连锁店,包括江苏的如皋、海门、海安、泰兴、扬州、东台店以及浙江的临安、湖州店等。
  在上海分店,同舟所里的职员已经订购了20500元的蜜饯食品,该店在已经收取了货款20500元及押金200元,并承诺次日将订购的食品送货至指定地点后,却又反悔,认为他们所购食品是用于打假,因而拒绝供货。
  而周斌在向南通如皋、海安,扬州广陵区的有关部门举报这些连锁超市售假时,却被认为是“恶意消费”、“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有关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对周斌说:“既然你是消费者,买了商家的商品,就应该回去吃,吃了有问题再来!”
          打假人会和商家私了?
  “打假过程中,发现线索,有商家会找到我们进行所谓的‘协商解决’,但与有些职业打假人不同,我们从来不会寻求和不法商家、厂家‘私了’。举报是我们必经的工作程序。诉讼只占我们所有打假业务的1/5。”周斌向记者强调。
  2006年11月,天津职业打假人林枫在西安涉嫌敲诈被刑拘。提到这个事件,周斌说,如果“打假”纯粹考虑个人利益,职业打假人早晚会“翻船”。周斌告诉记者,同舟所给职员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工作程序:市场调查——发现假冒伪劣产品——购买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进行公证——向工商部门举报,提供证据材料——配合查处,捣毁窝点——或者诉讼。
  “我们的工作是为了大多数消费者的权益,我们需要得到权力执法部门的支持。但是一些地方的执法人员对我们的举报不闻不问,明明有充分的证据,也无动于衷,甚至给不法商家通风报信,这令我们痛心,有时候我们不得不与执法部门对簿公堂,打起行政官司。”周斌透露,一年所里提起的行政诉讼约有三五十起。
  2006年1月,同舟所的职员马海俊先后在如皋农工商超市购买了标明上海产的面包、燕麦片、水产品等,但他发现面包居然是如皋产的,而一袋燕麦片里面竟有63只活虫。随后马与超市管理人员理论,并拨打如皋12315投诉热线举报。为保存证据,周斌在南通公证处为这些虫子进行了公证和封存。
  “但此后却一直不见有下文。”周斌说,他们只有拿到工商部门开出的处罚决定书,才能向超市索赔,然而经过书面、电话和工商部门联系过七八次,仍不见超市受到处罚。2006年2月5日,马海俊遂以如皋工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对方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如皋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作出行政告知,并对第三人农工商超市如皋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如皋工商局对农工商超市如皋店进行了处罚,并承认应当对举报人予以告知。我们遂撤回了起诉。同样的诉讼在海安也进行了,也是因为相同的原因,最后也撤回了起诉。
  “不打不相识,”周斌笑着说,“经历了诉讼,反而与不少地方的工商部门保持了良好的关系。”
          职业打假人靠什么赚钱?
  公司化的运作就要赢利,周斌并不讳言这一点。“但‘买假索赔’并不是我们的赢利点。我们现在的一个主要业务是接受知名企业的委托,进行品牌打假,某种意义上也是间接地为消费者放心购物开道。像柯尼卡、美能达、康恩贝等就是我们的合作伙伴。”
  周斌透露,越是市场占有率高的名牌,遭到假冒的李鬼越多。不独是外企,随着大批国内知名品牌的崛起,国内企业也日益珍视品牌荣誉,他们成为打假公司的主要顾客群。根据假冒程度不同,打假费用从10万到百万不等,一家大型制药企业甚至开出了200万元的大单。具体运作模式为:取得企业委托授权书,对市场进行调查,确定假货来源,得到确凿证据,向执法部门举报,查处制假窝点,并对不法厂家起诉赔偿。周斌带领的打假人员已为可口可乐、北京知蜂堂、宝洁等客户在浙江、江苏、安徽、河南、陕西、广东十七八个省市打假,捣毁了数十个生产窝点。
  除了在法律上面临着身份的尴尬,以及来自行政监管部门的排斥态度,职业打假人面临的另一个障碍是不法商家的威胁、恐吓,尤其是在寻找制假窝点时人身面临的危险,周斌告诉记者,类似“10万块钱买你一条腿”的电话他接的多了,而同舟所的职员在工作中,有多人受到过围攻和追打。
  “我们正致力于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中国调查行业联盟’,以维护我们这些为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不懈努力的职业打假人的权利,并规范我们的职业行为,进行行业自律。目前,‘联盟’已经向国家民政局申请注册。”周斌说。
  后记:3月14日上午9时,本是周斌与记者约好,与本报摄影记者一起赴南京中央商场打假的时间。但摄影记者在苦苦等候了一个多小时后,未见到周斌的身影,10时半,周斌打来电话告诉记者,“所里的保险柜被撬了,一份重要的诉讼资料被盗!公安机关正在现场调查中。”
  看来,职业打假的征途充满着惊险。

               有关部门维权不力职业打假应运而生

    针对职业打假人现象,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研究员张网成作了解读。
    我国社会正处于迅速转型期,假冒伪劣产品很多,而行政部门的打假行为多依赖于民间举报,加上自身力量有限,甚至可能出现与地方不法商家的“权力寻租”,而消费者自身遇到问题时的个体维权,只能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的一部分,职业打假人于是应运而生。
    客观上看,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他们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的民间力量。
    首先,现代生产技术的进步使得产品的成分、结构和来源不再像传统产品那样直观、一目了然,很多产品的质量乃至产品的标记(商标)的分析和确认都需要专业的机构借助于一定的仪器设备来完成。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政府和行业设立产品质量标准的目的,就是要在生产厂家和消费者发生争议时提供评判标准,以确保消费者利益。
    其次,现代社会的转型宣告熟人社会的终结,消费者和生产厂家之间关系成为利益关系,消费者对产品信任的最后凭借不再是传统社会的人际关系,而是法律及执行法律的公共机构对破坏互利关系的生产者的有效惩罚。
    最后,对于相当多的产品来说,个体消费者采用法律途径维权的成本(时间、金钱、精力)过高,风险太大。德国的消协都有固定的免费律师,但即便如此,对于标的很小的争议,消协也不建议消费者采取法律途径。因此,现代消费者非常依赖专业打假,而职业打假人的专业眼光和专业维权手段就显得难能可贵。
    至于职业打假人的赢利,是来自于违法企业,而不是消费者,也不是国家。事实上,职业打假人不管是否获利,其产生的后果都是公益性的,打假行为必将增加售假企业违法的风险成本,这对消费者的保护也是有益的。
    而“知假买假算不算消费者”的争论,立法或司法机关应该尽快统一认识,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
    但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客观上削弱了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希望随着公共机构打假能力的成长,他们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但这可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建议职业打假人成立非盈利性的组织如行业协会进行自律。

 

作者:孙敏责任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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