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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南非打工未成 状告“中介”讨误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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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6-6 19:06:01 作者:钱军 徐宝森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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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细释法理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到比率违约金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有了重大变动,更趋完善。违约金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违反合同时应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世界各国法律普遍将违约金作为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予以规定。一般认为,违约金具有如下特点:1、违约金的数额是事先确定的,具有预定性。这种预定性的最主要优点是在发生违约时有利于当事人或法院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既解决了举证上的困难,又便于确定违约责任具体的承担范围。2、违约金从性质上而言,既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又是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侧重于突出其赔偿性,而不过分强调惩罚性,但并未完全排除惩罚性,约定的违约金可适度高于实际损失。3、违约金的支付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履行合同并不取代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另一方仍可主张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主要是有两种,即数额违约金和比率违约金。前者是指经数额形式确定的违约金,发生违约行为时受害方即可要求约定数额违约金的支付,计算起来比较方便,但数额违约金不能适应货币价值大幅度变化。比率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违约金计算的一定比率,发生违约时,依据该比率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就是数额违约金;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就是比率违约金。比率违约金虽然约定的是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它与赔偿实际损失不同:1、它属于违约金,可适度高于实际损失;2、与实际损失赔偿的举证不同,它大大减轻了权利主张方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只要举出约定计算方法的基础数据即可,相关数据与实际损失数据并不相同,一般较易举证。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当事人约定了比率违约金,其数额可高于实际损失,即便其间原告陈某从事其它生计减少了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当然,被告合作公司如果能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因此,被告合同公司以原告陈某此间不可能什么事都不做而拒绝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本案的审理过程提醒人们,订好书面合同,细化条款,预先明确救济方法,对当事人尤其是弱势一方当事人十分重要。原告陈某等人的做法,很值得广大打工者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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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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