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随手打开灭火阀 赔偿损失近5万 |
|
| http://www.dffy.com 2007-6-6 19:20:46 作者:晏祥龙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6月6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宿迁市艺德广告装潢有限公司员工董某随手打开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气体灭火控制阀门属于个人行为,维持一审法院要其赔偿全部损失的判决。
2006年6月,宿迁市艺德广告公司承揽宿迁电信分公司的一楼营业厅及酒店大厅吊顶乳胶漆工程,董某,男,28岁,系艺德广告公司的工作人员。2006年6月20日凌晨4时左右董某与艺德广告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当天的工作量之后一同到宿迁电信分公司的地下室推自行车回家,董某将原告地下室贴有封条并标有用途和使用说明的气体灭火控制阀门打开,致使43瓶灭火气体烟烙全部泄漏。对此,宿迁电信分公司以艺德广告公司、董某为被告,起诉到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服务费、运输费、装卸费、差旅费等8万余元。
宿城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从工作场所看:原告与被告艺德广告公司明确约定施工场所的具体实施地点位于一楼营业厅及酒店大厅,而涉诉的气体灭火器位于原告地下室东侧,被告艺德广告公司工作人员停放车辆的地点则在地下室西侧,被告董某对其工作场所应当是明知的,对其车辆停放地点亦应明知,而其却在非上述两个地点打开了原告的气体灭火器控制阀门,导致气体泄漏,该行为应认定为其个人行为,与其履行本职工作无关。从行为人性质看,被告董某打开气体灭火器控制阀的行为不是为了雇主的利益。被告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灭火控制阀门上贴有封条并标有用途和使用说明,却擅自打开灭火控制开关,该行为本身并非为原告的利益,亦非为其雇主的利益,且无该公司的授权,因此上述行为应视为被告董某的个人行为,其本人应当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被告艺德广告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因充气产生的服务费、运输费用、装卸费用等,均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差旅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6418元;驳回原告宿迁电信公司对被告艺德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2670元,由被告董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宿迁电信分公司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称:董某打开气体灭火控制阀门的行为与其本职工作有关,董某进入上诉人单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致,因此,被上诉人艺德广告公司应当对董某实施的损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艺德广告公司对董某的损害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灭火控制阀门上贴有封条并标有用途和使用说明,却擅自打开灭火控制开关,该行为本身并非履行职务行为,亦非为其雇主艺德广告公司的利益,应当认定董某打开气体灭火控制阀门的行为与其履行职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董某的不当行为应视为董方胜的个人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应当由被上诉人艺德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查看晏祥龙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赔偿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