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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写收条后开收据 租金是否交纳惹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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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0-17 9:27:58 作者:程继红 郝卫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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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收条、收据面额相同而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原告吴某是如皋市某酒楼的业主。其与被告如皋市某超市签订酒楼房屋租赁合同。吴某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超市交纳至今年9月30日的房屋租金以及因未时交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金。被告辩称,自己非但未欠原告租金,还多付原告租金114000元。被告提供2004年5月2日交付租金时原告出具的一张金额为114000元的收条、两张5月3日原告出具的合计142000元的收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认为,此收条和收据具有重复性,是被告要求以收条换收据,而自己没有及时收回被告用以换取收据的收条所致。被告则辩称之所以会出现收条和收据,是因为,5月2日被告交付租金时仍欠原告租金28000元,于是打电话给会计令其付原告余款28000元,而会计听错,将全额租金142000元交付原告,这样便出现了原告5月3日出具的合计142000元的两张收据。会计的行为导致被告重复交付租金114000元。2004年底发现重复交付租金,后被告建议以多付租金冲抵日后租金却遭原告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收条、收据可以证明其分别与5月2日、3日交付给原告114000元租金与142000元租金。而原告称收条与收据具有重复性,是因为其忘记收回以收据换收条的直接结果,却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因曾多支付原告114000元租金而不欠与原告日后产生的租金,当然也就不应承担因未按时交付租金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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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海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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