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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者已作赔偿 承保平安险的保险公司不免责

http://www.dffy.com 2007-10-18 18:34:10 作者:万春香 纪苏龙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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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7日,江苏省如皋法院审结一起因索要学生平安险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保险理赔款2297.52元。

  2005年9月1日,小惠(化名)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缴纳26元投保学生平安险,保险期限自05年9月1日至06年8月31日。2006年6月24日,小惠坐其父驾驶的摩托车与张某所驾摩托车碰撞,导致三人受伤,二车损坏。小惠经抢救后诊断为重度脑外伤、右枕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多处伤,住院18天,共用去医疗费6263.80元。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今年4月,小惠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计8240元。经法院调解后,张某一次性向小惠赔偿6592元。小惠拿到赔款,于同月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保险公司以他人已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于是小惠向法院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43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法对人身保险不限制重复投保,被保险人享有重复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侧重于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保护,保险事故第三人有无赔偿,在双方未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扣除陆某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的部分后剩下3828.86元,按照合同种对应的60%比例计算为2297.32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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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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