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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教师行骗家长 一年作案二十一起

http://www.dffy.com 2007-11-12 21:51:50 作者:何雪琴 邢锐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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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冒充学校教师,一年内行骗家长21次,以各种方式骗取财产共计人民币17495元。11月12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许某先后至海安县、东台市、如东县等县市境内,冒充学校教导主任、教师,以索取补课费、打招呼费和销售奶制品等为名,先后骗得21名学生家长的钱财,合计人民币17495元。其中, 2006年6月行骗达7次之多。2007年5月15日上午,许某来到海安县老坝港镇某村刘某家,冒充刘的女儿刘雨学校的教导主任,以帮助她向老师打招呼为由再次行骗时,被当场识破并抓获。

  被抓获后,许某矢口否认其诈骗事实。海安县公安局经调查发现,2006年以来,在海安县老坝港镇范围内,曾发生多起采取相同手段进行诈骗的行为,遂组织有关受害人进行辨认。当日,被害人薛某、胡某、顾某均指认被告人许某就是之前对其行骗的人,并陈述了被骗的有关情况。之后,许某如实供述了其诈骗犯罪的全部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许某人民币1300元,其亲属代为退出其余赃款,已发还给了相关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冒充学校教师流窜行骗二十一次,主观恶性较深,并已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同种较重罪行,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庭审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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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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