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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年代购小鸡 18年后被判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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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1-19 18:29:42 作者:邢锐 谢泽培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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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末,赵小云从邻镇购买了一批小鸡,余款一直未还,不想18年后却因为这区区500元上了公堂。11月17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赵小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东归还欠款五百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1989年9月,被告赵小云向王东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小鸡,付款时尚欠其500元。她当即出具了一张欠条交给王东,欠条上写明:“下欠伍佰元正赵小芸”。双方没有明确货款的给付期限。之后,王东一直未向赵小云追要购货款。今年 10月,王东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赵小云给付购货款500元。
被告赵小云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我的姓名不是“赵小芸”而是“赵小云”, 欠条上的签名“赵小芸”与我身份证上的“赵小云”不一致。她矢口否认欠条是自己出具,并当庭表示可以进行笔迹鉴定。但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赵小云既未提交鉴定申请,也未缴纳鉴定费用。另外,赵小云认为王东向其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赵小云向王东购买小鸡,理应及时向其支付全部货款。赵小云向王东出具欠条时,未明确给付期限,故王东可随时向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为原告第一次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现原告直至诉讼前尚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故被告认为原告向其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又未能在指定的期间内提交鉴定申请或缴纳鉴定费用,对其主张不予采信。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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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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