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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行锁门致租户财物被盗被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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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7-12-25 8:16:48 作者:逸凡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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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租户欠自己一点“房租尾子”,竟不由分说,强行锁门,导致租户的商品被盗,“行径野蛮”的房东柴某被判赔偿租户程某财产及经营损失2.63万多元。12月21日,宿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06年5月,原告程某与被告柴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柴某将市区某处门面房租赁给程某经营使用,租金为29000元/年。几天后,程某先期支付租金25400元,下欠3600元立欠条一张,约定“缓缓再给”。同年10月,柴某因索要剩余租金未果,不顾程某央求,让人将该房屋门强行上锁,后经派出所多次调解仍“不给面子”。2006年11月5日晚,原告程某发现该房屋门锁有被撬痕迹,遂报警。经清点核实,原告程某共造成财产损失两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柴某在租赁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欠款纠纷没有与原告程某协商,即擅自将房屋门上锁,致原告财产被盗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纠纷系因程某没有及时付清房租而起,程某亦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柴某的赔偿责任,具体减轻比例确定为20%。程某主张的被锁门期间的营业损失、房屋租金损失,因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故判决:柴某赔偿程某各项损失的80%,即2.63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程某以赔偿金过少,柴某以其锁门行为属自助行为、不存在侵权等为由提起上诉。因双方理由不充分,故宿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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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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