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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不清的借贷纠纷

http://www.dffy.com 2008-1-11 14:34:08 作者:张旭 来源:江苏法制报

    绿  


  “今借到南京高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许俊余个人现金)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利息按合同规定支付。(公司生产流动资金)。
  此据    
  借款人:何顺伦
  2005.06.02”

  就是这张借条,让两个朋友对簿公堂。据何顺伦介绍,他是余姚华傲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南京高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余是生意场上多年的合作伙伴。2005年5月18日许俊余和李朝红等三人签订的“流水线承包合同”中涉及的一笔流动资金,许俊余并不放心将资金直接借给李朝红等三人,要求何顺伦作为该笔资金的监管人,并要求何顺伦打张借款条给他。出于对许俊余的信任,何顺伦写了这张“借条”。
  仅仅一个月不到,由于“流水线承包合同”终止,合同中所涉及的钱款,何顺伦在2006年8月29日前将钱款全部归还了许俊余。在这之后,何顺伦多次向许俊余索要这张借条,但是许俊余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就是不给。并承诺一定不会给何顺伦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出乎何顺伦的意料,现在许俊余竟然以这张借条向其要求归还130万元。
  “这不是无中生有吗?”何顺伦气愤地对记者说。
          合同终止,三方相安无事
  2005年7月1日,高华公司许俊余提出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后三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并且口头约定如何处理相关事宜。同日,由三方代表:高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余,华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顺伦,李朝红等三人,以及高华公司的部分员工在高华公司的会议室商讨关于100万元的借款以及30万元的库存原料。由于承包时间很短,折价30万元的库存原料并未使用,就直接归还高华公司;2005年6月6日高华公司电汇给华傲公司的100万元,其中80万元由华傲归还高华公司,4.5万元由李朝红归还高华公司;在承包期间华傲公司所购的价值15.5万元的原料归高华公司。至此,“流水线承包合同”的履行全部完毕,三方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此后发生了让何顺伦怎么也没有想到的事情。
           何顺伦:根本不欠钱
  何顺伦的代理律师孙望远告诉记者:“借条”实际是为“流水线承包合同”监保内容的具体化和补充。“流水线承包合同”的发包方系高华公司,监保服务对象是高华公司而非高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俊余,同时也规定借款按合同利息支付,“借条”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应为高华公司而非许俊余个人。
  何顺伦告诉记者:2005年6月2日,在借条出具的当日,一共接受相当于30万元的高华公司库存材料;2005年6月6日高华公司将借款100万元汇入华傲公司。
  记者查看了华傲公司两次银行的电汇凭证,一次是2005年6月30日电汇80万元;一次是2005年8月29日电汇20万元。收款人均为高华公司;解除承包合同当日盘点的高华公司库存材料价值443716.5元,归高华公司(充分折抵接受高华公司承包前公司相当于30万元现金的库存原料)。何顺伦还给记者讲述了20万元的来历:当初许俊余电话向我借款20万元,我一直要求许俊余归还。但是许俊余就是不还,期间我还向他索要借条,他也不给。最后我实在没有办法,就同意这笔借款也当作100万元中的退回款部分,以期拿回借条。
  从李朝红提供的一份收条记者看到,许俊余在解除承包合同后,2005年7月2日收到李朝红归还的4.5万元现金。
  “借款归还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何顺伦告诉记者。
          是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
  何顺伦告诉记者,“借条”中“今借到南京高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许俊余个人现金)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清楚地表明:高华公司是出借人,资金来源于许俊余。
  记者仔细查看了这张“借条”,作为华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顺伦是代表华傲公司出具的借条。虽然“流水线承包合同”的监保人是何顺伦,但在实际履行中接受100万元的主体是华傲公司,归还100万元的也是华傲公司。因此“借条”中的借款人实际应为何顺伦任法定代表人的华傲公司,而非何顺伦本人。而且在2005年7月2日4.5万元的收条中,许俊余也在收条中加注了高华公司。
  孙望远律师给记者详细地罗列了整个借条的详情:2005年5月18日,“流水线承包合同”签订;6月2日,承包前高华公司库存材料盘点(合计293478.74元),同时何顺伦向许俊余出具“借条”;6月6日,高华公司向华傲公司电汇100万元;6月14日,华傲公司向高华公司交付了18吨价值174239.15元的原料(系100万元的部分款项所购);6月30日,华傲公司向高华公司归还80万元;7月1日,停止执行合同,并将价值443716.5元的库存原料归高华公司所有,“借条”中的30万元归还义务履行;7月2日,李朝红归还高华公司4.5万元;8月29日华傲电汇高华公司20万元。
  从以上各个证据时间表明,高华公司才是“借条”中130万元的出借方。
  时间过了1年10个月,在2007年4月4日许俊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顺伦归还13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2007年12月27日,高淳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顺伦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俊余借款本金130万元。
          许俊余:130万元现金当面交
  从何顺伦的口中记者得知,在庭审中,许俊余表示,2005年6月2日当面将现金交给了何顺伦,而这张借条是何顺伦和我本人之间的个人借贷,高华公司以及华傲公司和本案无关。
  何顺伦说,130万现金,面值全部是100元,大家想象一下这是一个什么概念。我去银行问过,130万元现金大概有40斤重。按照常理来讲,那么多的现金一般都会从银行进行操作,谁会带那么多的现金在身上?许俊余的现金又从何而来?我又如何清点?需要多长时间?法庭上我们也提出了这些重要问题,原告以这是他的个人隐私拒绝答复。
  何顺伦表示这样的判决他不可能接受,并已经上诉。
  事情将会如何发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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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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