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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空地上的地下钱庄

http://www.dffy.com 2008-1-11 14:36:09 作者:宋世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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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弥补了信贷资金的不足。但民间借贷大多不够规范,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不能及时偿还就会引发纠纷,甚至刑事犯罪,直接影响社会的安定。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民间借贷面临着许多法律困境。

  地下钱庄是否有权放贷?

  金融专家:半地下半非法

  一项由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在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显示,中国地下信贷规模已近8000亿元,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约三分之一。

  大量冒出来的民间贷款“公司”属于什么性质?他们是否有权发放贷款?这是许多人的疑问。

  资料显示,目前在我国,民间借贷大致可划分4类:第一类是山西等地开办的小额贷款公司,还有一些是政府设立的小额贷款组织。虽未取得银监会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获得央行和工商部门认可;第二类是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辖内的“正规民间借贷机构”。第三类是一般民间借贷;第四类属于地下钱庄。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便无从界定何谓“合法”与“非法”。

  南京大学商学院金融与保险学系博士生导师杜亚斌教授长期研究银行业和货币政策。他表示,民间借贷公司目前基本处于半地下半非法状态,既缺乏监管,也没有正式的身份。

  传统上,我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公司根本没有发放贷款的权利。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贷款公司不具备代理贷款业务的资格。但是近年来,国家政策在民间借贷方面有所放松,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经表示,要使“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化”,而有关部门也表示将推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规范和引导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对农村金融服务的作用。在这样的政策预期下,民间借贷更加活跃了起来。“有关部门目前在做的一些民间贷款机构还处于试点状态,比如政府推动的一些村镇银行、一些大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派生组织等等,目的是想取代无序的民间贷款组织。但总的来看,这一领域还是一个模糊地带。”杜亚斌教授说。

  民间贷款公司谁来监管?

  银监会:南京银行拒中介代办信用卡

  “报纸上扑天盖地打广告,怎么就从没听说这些公司呢?”面对“急用钱”之类的宣传,市民老吴很是不解。

  据悉,早在2005年12月27日,山西平遥开始试点民间贷款公司。晋源泰、日升隆这两家极具山西明清票号意味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央行的推动下正式成立。当时,晋源泰资本金1600万元、日升隆1700万元。到今年底,晋源泰增资扩股到3000万元,日升隆增资扩股到3700万元。到11月底,日升隆实现累计投放9678万元,累计收回5964万元,净投放3714万元。

  记者了解到,我省目前尚没有类似的公司出现。除了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贷款外,数目众多的地下钱庄和各种其他民间借贷都处于一个自发无序的状态。一个人一部电话,许多所谓的公司连门面都没有。

  据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民间贷款公司不属于银监会监管范畴。作为银行监管机构,银监会对民间融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活动。存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级监管机构会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对于一些“贷款中介”“信用卡中介”发布广告为客户代办信用卡、提现、垫还等业务的行为,银监会也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和管理,严格审核申请人材料,采取有效方式密切监测和防范信用卡欺诈交易。目前南京地区各家银行实践中已不接受中介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信用卡必须由本人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高利贷合法化?

  法学专家:4倍利率底线早已攻破

  民间借贷中最容易出纠纷的是高利贷问题,而事实上,认定高利贷的标准早已在现实中引发了争议。

  1991年8月13日,最高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贷款视为“高利贷”。

  2004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表示,既然银行贷款利率没有了上限,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指导性意见在实践中就失去了意义。考虑到目前的通货膨胀率,股市、房市,资金增值,再加上加息等因素,民间贷款超过同期银行四倍利息都是很常见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待这些层出不穷的高利贷现象呢?如果支持高利贷者的诉求,则会助长民间高利贷行为,有高利贷合法化之嫌。如果驳回诉求,则又无法律依据。毕竟,《意见》中只说不受法律保护,但也没说法律一定要禁止。看来,适时调整司法解释,以实现我国金融政策执行的统一性,是规范“高利贷”行为的迫切需要。

  打击高利贷要“借道”非法经营罪?

  警方:取证很困难

  借贷5万元,一年后要还18万元,这笔驴打滚的高利贷就发生在我省宝应。

  2007年10月23日,宝应县局经侦大队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归案。经查,2006年5月经他人介绍,宝应县人孙某以20%、30%的月利率借贷给同县高某贷款5万元,至2007年6月,孙某非法获利13万元;2007年5月,孙某又以月利率20%向高某发放高利贷5万元,至2007年7月,孙某非法获利1万元。几万元本钱,短短一年时间就聚敛了本金3倍的财富,这引起了当地公安机关的警觉。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已被刑事拘留。

  据悉,这几年,各地民间高利贷活动很盛,宝应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特别是一些骇人听闻的高利贷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很坏。

  “一些老板本想借助高利贷临时周转资金,不料到期才知道,连本带息成了天价,导致多家工厂破产。还有一些借高利贷的个人欠债难还,被逼无奈自杀身亡。最近就发生了两起类似事件,影响了社会安定。因此,对这一领域我们一直高度关注,对那些手段恶劣的坚决依法进行打击。”宝应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倪夕永队长这样告诉记者。

  不过他也坦陈,打击高利贷操作上很有难度:“相关法律在这一块没有明确的说法,如果将高利贷行为直接纳入经济犯罪程序进行侦办,在取证等方面很困难。特别是进入捕诉环节后,还会面临着一系列认定上的麻烦。”

  他表示,就他个人理解,民间高利贷中那些利息明显超出一定范围的行为应该可以认定为违法犯罪。因为从社会危害和刑法惩罚性等来看,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目前的法律仅仅认定超出一定利率范围的民间贷款不予保护,这为是否惩罚高利贷行为留下了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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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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