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具体如何确定,当前立法与司法解释皆无规定。
据介绍,江苏高院的法官们结合证券法规相关原则精神,经过合议庭多次论证,最后圈定了四项要件作为综合衡量系统风险的判断依据: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流通股总市值、股票所在行业板块指数及市值数据。
而在上述四类数据中,纵横国际股票所处的机械类行业板块指数及板块市值变动情况与纵横国际股价最具关联性,最能体现出系统风险对纵横国际股价的实际影响力,故将其作为计算系统风险损失的优先考虑因素。最终,法院确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的纵横国际股价下跌的幅度为26%。
以苏万福案为例,苏万福买入纵横国际股票的平均价格为每股14.47元,则因系统风险导致的纵横国际股价的损失为每股14.47×26%,即3.76元。至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即2002年9月25日,苏万福尚未卖出的股票数为270200股,故扣除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数额为270200股×3.76元/股,即1015952元。最后,法院判决苏万福获赔124万多元,而王树德获赔近27万元。
记者了解到,上诉到江苏高院的这14起案件中,有10起案件由于从时间点上可以看出原告买入股票时点和大盘指数显示的系统风险无关,双方均以达成和解方式,由原告撤诉。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涂勇告诉记者,他所代理的南京5个股民案件,2007年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证券市场“其他因素”如何计算值得关注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胡凌律师认为:证券市场的情况太复杂,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损失界定计算确定一个标准,很难讲究竟大盘会影响到个股多少。每支股票都有自己的特性,具体到某一支股票,大盘利好消息时也会跌,而大盘下跌时却会涨,都是有可能的。纵横国际案二审判决中找到一个方法,来计算大盘下挫时的持股损失,令人信服。
南通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薛祖望也认为这一计算方法是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司法实践的进步。他进一步分析认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1款第4项规定:“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可见,属于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免责范围的因素包括两点:第一,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所导致的损失,第二,由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其他因素”,薛祖望认为,应当是指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其他各种因素,包括:中国股市的不成熟因素;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波动的宏观因素;非主流媒体报道因素;庄家的人为炒作因素;股民的心理因素;其他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等等不胜枚举。这些因素都是与虚假陈述无关的因素,属于法定免责因素,这些因素所造成的股价损失,也应当扣除。但如何对这些因素进行量化,确实存在相当难度。他希望相关立法部门对此多多关注,以更好地保护好上市公司和股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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