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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9日,被称为“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的众股民状告“纵横国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系列案件的最后一起案件——河南郑州工人王树德诉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正式审理终结。至此,这一涉及14起、争议总标的近400万元的系列案件尘埃落定。
日前,江苏高院民二庭法官首次向记者披露了这一颇受社会关注的股民状告我省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诸多审理内情。该庭负责人赵培元向记者介绍说:“这一批案件中的两起,我们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了证券市场‘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这在全国尚无先例可循。”
“纵横国际”虚假陈述遭证监会处罚
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A股股票名称为“纵横国际”,股票代码为“600862”。2007年2月13日,经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纵横公司变更为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代码不变。
2002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披露了纵横国际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现场调查一事。事件披露后,该股票价格一路下挫。
2003年8月8日,纵横国际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200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公司未按规定发布2001年年报,违反了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法行为,决定对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2004年8月21日,纵横公司发布致歉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200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一、公司虚构2000年合并报表利润7762.40万元;二、公司在2000年年报中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虚假披露;三、公司未及时披露1999年至2000年与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三家公司签订的三份总额为2.5亿元的互保协议及其协议项下多份担保合同。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该法第177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公司处以60万元的罚款,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处以相应的处罚。公告称,至此,中国证监会自2002年6月开始对公司的立案稽查已终结。上述违规行为中除第一项中的一点正在纠正并将另外公告外,其他均已作了纠正。
记者获悉,因纵横公司一直未能及时公布2001年年度报告,自2002年5月1日起,纵横国际股票被停牌;2002年7月,公司2001年年报经江苏天华大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被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财务状况被视为异常,纵横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成为“ST”股。之后,纵横公司于2002年7月22日公布2001年年度报告,2002年7月24日公布2002年第一季度报告,纵横国际股票并于当日恢复上市。自2002年7月24日至2002年9月25日共45个交易日,纵横国际股票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6.14元/股。
一审判决“纵横国际”赔偿股民损失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7月26日,因购买58400股纵横公司股票而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河南郑州人王树德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纵横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等共计48万多元。事实上,自2005年以来,南京中院已陆续受理了来自江苏、河南、福建、广东等十多名股民状告纵横国际虚假陈述的案件。
河南鹿邑人苏万福,2001年7月5日,分16次买入61000股“纵横国际”;7月6日,分7次买入210553股;其后的7月9日和10月24日,又分别买入800股和200股。买入的佣金为3.5‰、印花税为4‰。2001年8月27日,苏万福卖出2335股,其余的270200股在2002年9月25日前未能卖出。苏万福要求纵横公司赔偿其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以及实际占用资金的利息共计226万多元。
作为被告的南通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这14起案件中则无一例外地答辩称:行政处罚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公司并没有通过虚假陈述获利。同时指出,股市有风险,原告们的损失与其虚假陈述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间,科技公司还提供了上海交通大学两位教授作出的分析意见,一位教授根据其设计的计量经济模型,认为证监会认定的纵横国际虚假陈述对纵横国际股价变化的影响值为每股0.19元,民事赔偿限额应为每股0.19元。另一位教授则从会计学的角度分析认为,该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最高限额应为每股0.39元。
南京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苏万福于虚假陈述实施日即2001年3月30日纵横公司发布2000年年度报告之后,揭露日即2002年5月30日中国证券报报道前购买纵横国际股票,并因2002年9月25日基准日前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纵横国际股票的股价并非正常的价格,而是受虚假陈述的影响处于一种虚高的状态,后因虚假陈述被揭露而下跌,苏万福因持有该股票而产生亏损,该亏损与纵横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上海交通大学两位教授的意见,分析了虚构利润对于股价的直接影响,并未考虑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揭露对投资人信心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会导致股价进一步下跌的因素,因此,不足以证明纵横公司的关于赔偿限额的主张。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中,对股民的股票的实际损失、部分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均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定。而纵横公司则坚持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就与本案相关的股票交易“大盘因素”即系统风险作出认定,赔偿额过高,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四要件”计算股市系统风险损失标准
“有关损失额如何界定的问题,不仅给承办法官带来了压力,由于很多股民的观望,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江苏高院民二庭有关负责人说。
“这个系列案件争议的核心,是如何计算损失额的问题。”承办法官刘振告诉记者,“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什么是系统风险?如何认定?损失怎么计算?这些问题基本上是空白,在全国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判例可以参照,我们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刘振法官说。
大盘下挫期间的持股损失,是案件审理中的关键问题。“显然,把大盘剧烈下挫造成的损失都算在上市公司头上,显失公允。”刘振法官说,“但也要保护股民的合法诉求,拿出令各方都信服的依据。”
原告为王树德案件的法官宋仁海向记者透露,审理中为了获取相关一手数据,仅上海证交所就派人去了4次。“由于没有专门的系统管理,取得股民买入卖出的数据是要精确到分秒的,这样才能和大盘及股票板块的情况匹配,得出相关联的信息。”
江苏高院查明,自苏万福于2001年7月5日、7月6日购买纵横国际股票至虚假陈述揭露日2002年5月30日,上证综合指数、沪市全部A股流通股总市值这三类数据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法院认为,在2001年7月5日至2002年5月30日期间,证券市场上个股价格出现了整体性下跌,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客观存在。受其影响,即便不存在纵横国际的虚假陈述行为,纵横国际股票的市场价格在上述期间亦难免和有一定幅度的下跌。依据《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关于“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定,在确定纵横公司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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