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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行李舱内30部手机被盗 车站未尽管理之责被判赔偿

http://www.dffy.com 2008-1-26 8:50:29 作者:张羽馨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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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长途汽车站内乘坐大巴,放在行李舱内的数十部手机被盗。乘客认为自己购买了正规车票,并办理了托运手续,车站有保护其人身和货物安全的责任,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站赔偿其损失。

  2006年5月6日,李辉带着客户订购的50部手机到南京汽车东站乘坐到泰州的长途大巴送货,手机分成四箱包装,其中两个小箱捆在一起。李辉在检票处为手机办理了托运手续。由于体积较大,无法随身放置,于是便按照司机指示放在了客车行李舱内。离发车还有十分钟的时间,李辉坐在车内等候发车。忽然,汽车司机告诉李辉,放在行李舱内的手机被人盗走。李辉急忙下车查看,发现一只箱子被丢在停车场西大门内侧十米远,里面有20部手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南京汽车东站购买了车票,并且向其交纳了2件行包费20元,应当视为与被告代理承运人泰州飞鹿公司与原告订立了客运合同。鉴于被告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并按照每人次在客票内向旅客收取了旅客站务费2元。同时,被告为承运人泰州飞鹿公司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并按客运运费的10%向承运人收取了客运代理费,以及为承运人泰州飞鹿公司代办行包运输代理,收取运输代理费,可以认定被告与原告及承运人泰州飞鹿公司订立车站有偿服务合同。

  行李虽然是原告放在行李舱内的,但是该行李仍然处于被告与承运人泰州飞鹿公司交接过程中,而原告已经上车,不能对托运的行李实施看管,此时被告就负有看管责任。由于被告管理不善,治安保卫服务欠缺,致使原告装有手机的行包被盗,对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南京汽车东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485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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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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