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丢失巨额邮件只想赔两倍邮资 淮安邮政终审败诉 |
|
| http://www.dffy.com 2008-2-22 9:44:10 作者: 来源:江苏法制报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法院对邮政霸王条款说“不”
邮政企业丢失客户邮件造成损失是适用《邮政法》给予限额赔偿,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合理赔偿?日前,淮安市中级法院对此纠纷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引人关注。
2005年2月22日,淮安市某公司在淮安市邮政局所属速递公司邮寄手机22部,但收件人浙江省杭州市某通信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迟迟没有收到邮件。邮寄人淮安某公司遂要求邮政局进行查询,查询后邮局确认该邮件已丢失,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协议。为此,该公司向淮安市清河区法院起诉,要求淮安市邮政局赔偿手机损失2.3万余元。
开庭审理时,邮政局认为,邮寄人淮安某公司不能证明邮件的价值,因此其索赔2.3万余元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本案是邮政合同纠纷,应适用《邮政法》,按《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赔偿该公司2倍邮资。
法院审理后查明,邮寄人淮安某公司邮寄手机的实际损失2.3万余元,认定应按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由邮政局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邮政局赔偿邮寄人淮安某公司实际损失2.3万余元。邮政局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金琴 侍刚)
[法官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作为行政规章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与作为法律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比,是下位法,当其与上位法发生冲突时当然不能被适用。另邮政局依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在快件上印有只赔2倍邮资的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自己的主要责任,是典型的格式条款、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第40条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如果按相关规定仅赔偿邮寄人淮安某公司2倍邮资64元,显然有失公平,更何况,邮寄人淮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
查看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格式条款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海水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