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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不能向消费者转嫁成本

http://www.dffy.com 2008-6-5 21:23:52 作者:彭兴庭 来源:e法网-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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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限塑令”6月1日生效,广东深圳、珠海等各大超市关于塑料袋的收费价格已陆续公布。据悉,塑料袋的价格由商家自行确定,在深圳,一个塑料袋0.2、0.4元不等,也有相对价格高的,价格分为1元和1.5元等。“小型塑料袋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大的属于可降解和循环使用的加厚塑料袋。”有市民对塑料袋价格超过1元表示质疑,称“不如买环保袋更合算”。( 5月27日《南方都市报》)

  制度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制度往往只能诱导而不能强制个人。白色污染虽然危害巨大,却屡禁不止,很多时候,并不是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而是执法成本太高,利益链太长。在许多省市,如广东、上海等,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禁令早就有了,但长久以来却收效甚微。说到底,这都是利益驱动所致。在我看来,有没有“限塑令”固然重要,但“限塑令”的功能不能只是作为一纸“倡议书”,要根治白色污染,还要有相关“限塑令”的激励机制。

  2000年前后,在政府的扶持下,全国先后出现了近百家环保型替代塑料制品生产厂家,可目前,据我所知,绝大多数都已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要老百姓改变现有生活方式,重新提起菜篮子和布兜子上街买菜、购物,这不是一纸单纯的禁令就能做得到。

  因为,对于商家来说,他们想得更多的是市场,而不是这一制度对消费者能带来什么好处。对消费者来说,他们对这一制度并不持怀疑态度,但对于“限塑令”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持有怀疑,比如对于塑料袋收费的用处,这一项收费的利润归谁所有?这些收费用到何处?是用于环境保护呢?还是挪作它用?有关部门就收费的使用问题应该给老百姓一个清楚明白的说法,不能节约了商家的成本,增加消费者的负担,给人的感觉是把商家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也就是说政府让消费者来承担环保的费用,如果这样,“限塑令”则很难持续执行下去。

  现在,深圳、珠海的做法,从措施上来看,并不是通过行政命令来强制禁止,而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引导。这相比以前的指令性管制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一项制度要形成对民众的有效激励,就必须充分考虑民众“利”与“害”的关系。“限塑令”也是如此,对生活中的白色污染,尽管要限制,但更要注意方式方法,需要激励机制的矫正。

  西方经济学中的“庇古税”理论告诉我们,相关管理部门有充分的理由向塑料生产、销售厂家征收污染治理费。在上海,2000年颁布实施了《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厂家必须按每个饭盒3分钱缴纳污染管理费,其中,1分钱专门用来支付回收者的劳务费,其余用作运输、管理和处置的补贴。

  上海市这一举措有效地激励了回收者的积极性。但仍有人质疑:塑料袋收费价格是由商家定的,商家会不会为了吸引顾客,通过降低塑料袋收费价格来吸引消费者?并一降再降,最后变成送,倒退到“限塑令”之前的状态?

  因此,要消除白色污染,最根本的是要加快相关替代产品的研发,促进科技进步,最大程度地利用废弃塑料。对老百姓倾向于更多使用塑料袋的想法,不仅要通过各种手段加以限制,同时也要利用循环回收来节约资源,还应该积极寻找替代品,只有采取限制、回收和替代三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彻底铲除白色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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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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