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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不合法被判赔偿六万

http://www.dffy.com 2008-7-6 18:11:36 作者:谌德武 李东欧 刘定保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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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不合法,因赔偿引起纠纷,7月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万某于2006年7月10日,为其母洪某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竹溪支公司投了一份“安心卡B”意外伤害保险。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发生之日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2007年3月7日凌晨洪某死亡,万某同日上午将死亡的事实报告给该公司,该公司接到报案后,为确定洪的死亡原因,联系竹溪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派法医到场,因洪某家属拒绝尸体解剖,两单位的法医师只对洪某进行了尸表检查,并于2007年3月14日出具了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洪某生前在睡眠中不慎坠于地面,造成外伤性内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后万某向该公司申请赔偿,被该公司上级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十堰分公司拒赔,并告知万某,洪某系非意外原因出险,万某向法院起诉。

  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万某与竹溪人寿支公司投保的“安心卡B”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洪某在保险期内死亡,万某将其母死亡的事实报告给了竹溪人寿支公司,该公司理应委托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而其委托的却是不能对外鉴定的机构,导致这一非常重要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法律程序,而竹溪县公安局、竹溪县检察院法医师到现场后提议要查明死因,必须对尸体解剖,因死者家属的拒绝,导致丧失了解剖尸体和取体内器官真实情况的机会。人寿竹溪支公司在确定被保险人死因过程中有过错,应适当赔偿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保险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作出判决,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竹溪县支公司赔偿万某6万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十堰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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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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