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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为何“难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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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5-11-21 10:05:12 作者:马国川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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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人士指出,三大原因导致《反垄断法》的“难产”:没有具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难以一时解决(新华社11月20日)。 《反垄断法》“难产”的三大原因,笔者认为并非真正的原因,更不能说明为什么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到现在11年过去了,这部关乎国家经济和群众利益的法律却仍然未能出台。 我们确实需要“具有足够独立性权威性执法机构”来制定《反垄断法》,但这是再简单不过的事,只要做出立法计划,成立一个组织绝非难事;“《反垄断法》与行业法规很难协调”是一个现实问题,问题在于现行的许多行业法规本身有问题,《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只要它出台以后,行业法规就应该“唯马首是瞻”;至于“行政性垄断背后的深层因素”,其中很多都属于需要《反垄断法》去解决的问题,如果能等到这些问题都解决以后再制定《反垄断法》,岂非本末倒置? 在笔者看来,《反垄断法》难产的真正障碍不在于上述“三大原因”,而在于部门利益的争夺。 事实上,我们有许多法律草案都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利益集团起草的,它们自然地带着浓厚的部门利益或行业利益。由于《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由此设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拥有很大权力,这个机构放到现有哪个政府部门,就意味着这个部门权力的强化。所以许多部门对制定《反垄断法》十分积极。如商务部从1994年起就开始了《反垄断法》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早在积极运作。 此外,是一些既得利益部门有意无意的阻扰。目前我国在电力、电信、铁路等很多行业早已有了自己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规针对本行业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也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但是垄断行为仅靠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法律“老子管儿子”似的监管,效果不会很好,因为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常常带有相同的经济利益。所以从本质上讲,这些行业法规主要是在维护各自的利益。而《反垄断法》必然触及这些既得利益部门,其所遭遇的阻力可想而知。 在中国目前立法体制下,部门往往在立法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成为法律的起草者。这样,许多部门在参与立法时都会极力争取本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并努力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使部门利益合法化。而不同政府部门则往往为相关的立法权进行争夺,正是部门的利益争夺不息,才导致中国的《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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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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