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引出存疑
江苏电视台记者薛培一直称自己是个“以身试法”的人,近日,这个打过很多次官司的记者又作惊人之举,成为第一个提请“违宪审查”人。
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首次明确对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提出了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程序。
4天后,江苏电视台记者薛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邮寄了一份快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与《宪法》及《民事诉讼法》相抵触。并提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违宪审查。

说起这次“叫板”就不得不提起薛培与著名门户网站所打的官司。
2004年9月,薛培发现自己的作品被新浪网侵权刊出,遂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9月16日,南京市中院通知薛培已立案,并下发立案通知书。但几个小时后,薛培接到该院电话,称他的案子已被移送至北京海淀区法院,薛培当即表示异议。南京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号《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由于这则司法解释,薛培打官司成本明显变大。虽然,薛培最终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状,让薛培第一次对“司法解释”起了疑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如何?
记者:提请审查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所进行的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察解释。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出台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占大多数。
薛培对记者说:“我国的《宪法》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的。从立法上讲,两院根本不是立法机关,甚至连法律的解释权也没有,这就使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很尴尬。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往往被写入判决书,享有超乎常情的法律地位。”
“因为平时心中存疑,所以一看到人大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程序》后,我的第一反应就是将这个困扰我很久的司法解释提请全国人大进行备案审查。有人说我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算不算‘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不知道,但从时间上算,我可能是两个审查程序公布后,第一个提请审查的人。此前,似乎还没有公民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对‘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法界人士:难以评判
其实,薛培所提的只是司法解释的“违法审查”,现在,一些媒体却将这件事提升到“违宪审查”的高度。对此,薛培说:“我明白这两者之间的不同。没有纠正的原因是,我提出的是具体某个司法解释是否违法,但很自然地会让人想到司法解释本身是否违宪。”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肖泽晟教授说,值得肯定的是,现在有公民针对司法解释提出违法审查是个很好的现象,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增强,普通公民也开始捍卫宪法的权威性。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可以看成是一种授权,这就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了“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至于这种授权行为本身是否违宪,在我国的《宪法》中至少没有禁止,当然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是一个难以评判的问题。
南京唯衡律师事务所的周红兵律师说,近5年来,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有200多件,其幅度比前5年增加了数倍。这种现状说明,在目前的社会状况下,司法解释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是因为我们的立法是概括立法、原则立法,在施行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作为一种补充,弥补了立法的不足、滞后等问题。
周律师说,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看,有的司法解释会让人措手不及。要解决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问题,从根本上讲,应加强立法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但这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规范司法解释的准立法性和随意化倾向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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