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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不该为博客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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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3-2 14:54:38 作者:翟敏 来源:东方法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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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 偶然搜索自己的名字,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发现自己被人指名道姓地在私人博客上辱骂。陈堂发与总部设在杭州的中国博客网联系后,被告知该文章不能删除。2005年11月,陈堂发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这起“中国博客第一案”迅速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论,该不该以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博客再次成为争论焦点。 Blog(博客)是网络日志的简称,写blog的人又称博客。博客可以通过网络日志的形式简易迅速便捷地发布自己的心得,及时与他人进行交流,是典型的网络新产物。2002年,博客首次被引入国内的时候,当年国内博客的数量不足1万,2003年底达到了20万,2004年底约200万,到了2005年底则火热升至1600万。 然而,伴随着新兴事物出现的还有一系列令人头疼的问题。与陈堂发案相似的是,今年1月,媒体还报道了一个更有震撼力的博客。一个旅美博士在自己的博客上传授原子弹的制作方法。据专家称,这种制造手段虽然简单粗糙,但是确实可以产生危害。这个涉及安全问题的博客引起了专家们的疾呼。 该立法管管这些博客 无论是媒体报道上的法学专家,还是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大多数人的意见是倾向于以立法来规范博客的发展。南京洪武律师事务所李新律师认为,博客作为互联网上的新事物,具有开放、自由、流动、匿名等特点,管理起来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先发展而后规范非常必要,极度的自由将导致更多的问题。如何防止类似传授如何制造原子弹事件的再次发生,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其发展,也许是最好的方法。 “目前,通过立法规范博客的发展,已成为互联网发达国家的共识。2005年11月,美国国会就拟出台博客法案,此前,新加坡也有对随意发表观点的博客起诉的案例。”李新认为,国外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作为承载各种言论的载体,其自由性决定了博客必然会带来负面的影响,然而,需要不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管理博客,却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 不需要为博客单独立法 理由一:现在的法律能够解决博客出现的问题 博客是网络新事物,毋庸置疑。但设立一部独立的法律来约束博客则完全没有必要。本质上,博客结合了个人主页和网络论坛的特点,只是互联网技术的一个衍生物。博客中出现的个人隐私、安全、著作权等问题,在网络的其他应用同样存在。“虽然博客在某些事件、某些特定时刻能发挥很大的作用,但它只是互联网上的小众传播,不可能代替门户网站。”资深博客木木告诉记者,为博客单独立法,实在有些大惊小怪。 而且,官方已经明确把博客归为“个人网站”进行管理,从我国已经出台的一系列互联网法律文件来看,对博客的管理应该是纳入其中的。尤其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和制约,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就有明确规定。况且,即使新加坡有判处博客监禁的判例,那也是以已有的法律为依据,而非另外立法。 理由二:为博客立法时机尚早 “从某种程度上讲,博客有自己的一份责任,博客网站也有自己的管理规范,每个网站的用户协议里都会对一些现象,比如说违法、色情、侵犯隐私、诽谤等作出规定,加以制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陈玲玲认为,现在,围绕博客引发的官司此起彼伏,围绕博客的论争四处蔓延,这是博客大众化阶段的必然,也是博客影响社会的开端。博客在我国刚刚起步,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它毕竟还不是一种成熟的社会现象,它还有很多种变化。法律的制定如果在一件新事物的兴起阶段,便以框架束缚,恐怕很难发挥其预期的作用,且有可能阻碍博客的发展。 理由三:建议对互联网设立一部法律来管制,博客受其管理 先发展后规范是互联网的一大特征,电子邮件的流行带来了垃圾邮件的猖獗,即时通信的火爆引起了病毒的大肆传播,博客的自由性无疑也将导致更多问题的出现。然而,这些问题单列出来也只是整个网络信息流通中的一部分。如果要立法规范,也应该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规范互联网的信息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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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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