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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信息网络传播上“规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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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6-15 9:58:41 作者:李海明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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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保护的步子显得有些慢。2001年,“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第一次出现在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时隔五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7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由于网络这一载体的特殊性,网络作品不仅包括原先纸质媒介的作品,更包括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这些作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频率之高、数量之大,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条例的出台。
三方利益得到平衡 作为我省版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陆幸生一直密切关注着有关网络传播方面立法的进程。 陆幸生形象地说,网络就像是一座桥梁,一头连着作品权利人,一头连着作品使用者,中国的网络发展虽然起步晚,却拥有着世界第一的网民数量,大量纠纷的出现亟待相关法律来调整和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方的利益关系。因此,在《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已有原则规定的情形下,国务院就权利人的权利又单独制定了这部行政法规。 他说,条例对权利保护、权利限制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免除等方面一一作出规定,努力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新问题,平衡各方利益,可以更好地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大众使用网络作品的要求。 他表示,入世后,我国对《著作权法》等3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载入法律条文。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侧重于网络侵权的打击和查处,很多问题未作规定。此次条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在内容上借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的相关概念,条例实际上也是我国接轨国际互联网条约不可或缺的一部法规。
“合理使用”公众受益 “合理使用”是对已发表的作品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的权利。著作权法中对这一制度已有相关规定,但在网络上可以“合理使用”相关作品吗? 陆幸生介绍说,《条例》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发挥到了最大程度,它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延伸到网络环境,并明确规定了8项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 此外,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条例还为发展教育和扶助贫困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如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有关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权利人的意见,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风险降低 IT界人士、西祠网站监控部负责人郑辉读了《条例》后高兴地对记者说,《条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条款的规定,对于业界是个利好消息。 郑辉说,网络的最大特点就是向社会大众提供海量信息,但如果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断陷入大量侵权事务纠纷中,必将影响和阻滞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无疑降低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风险。 陆幸生介绍说,很多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了指向第三方网站中侵权资源的链接,往往不知情或不具有主观过错。《条例》在借鉴一些国家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四种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形,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作品侵权仍链接的,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处理侵权程序简便 今后,权利人认为网站服务所涉及的文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这就是条例规定的处理网络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 条例同时规定,服务对象如认为其提供的作品未侵权,也可以提出书面说明并要求恢复,同时转告权利人。 郑辉举例说,如用户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等信息被链接到“征婚启事”等帖子中,可以将有关证据资料发传真过来,经核对证实,网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帖子并书面通知有关论坛网管,但如果论坛网管通过技术手段证实该帖子实为用户自己发布,网站则可以依据论坛网管的要求予以恢复。 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也是“有限度”的,郑辉说,条例规定“因权利人滥用通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反盗版须打破地域界限 “通知与删除”程序通常适合处理涉及金额很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事实上仍有很多纠纷需要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陆幸生介绍说,去年,国家版权局批转江苏办理的12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目前只办结6起。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问题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技术问题,而版权管理人员很难具备专业而精深的网络知识,查处起来难度较大;机构、队伍的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江苏版权局实际和新闻出版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人员严重不足,目前也仅南京、苏州有相关版权管理机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执法管辖权的地域性限制和网络的跨区域性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使得有的案件查到最后往往不了了之。网络版权保护任重道远,应当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预警查处机制。 网络侵权已日益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新焦点。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汤茂仁说,《条例》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一些较为具体的规则,新形势下,有关部门应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民事、刑事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更好地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同时,社会各界要加强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学习,宣扬“正版正货”意识,让网络传播更健康地发展,更有力地服务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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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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