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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被收养人不再受“黑户”困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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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ffy.com 2006-8-31 16:31:07 作者:施为飞 来源:江苏法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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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子女可落户了。8月29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解决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在今年12月30日前,全省各地对事实收养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通知当事人及时办理手续,解决长期困扰收养家庭的“黑户”问题。
据了解,自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来,我省各县级民政部门认真学习宣传收养法规,切实履行民政职能,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法律规定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及时办理登记,全省每年办理国内收养登记5000件左右,保护了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因种种原因,有些群众在捡拾到社会弃婴后,未及时办理收养登记,有的因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擅自抚养弃婴,导致这些弃婴出现无法申报户口、无法正常入学等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系列问题。据省民政部门2004年的统计,全省有41000多户这样的家庭,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增加,这导致被收养人无法申报户口、无法正常入学等,引发出许多社会问题。
现在,随着《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的出台,这些问题就迎刃而解。根据《意见》要求,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对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的,规定由领养人凭捡拾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警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等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在确认其和领养人亲属关系后,就可落户。
同时《意见》还规定,对于那些不符合《收养法》要求,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五年以上,且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批,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收养人无抚养教育能力的,由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公安部门配合,动员其将抚养弃婴送交当地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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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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