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首页 >> 法治新闻 >> 立法 >> 正文                双击自动滚屏
《企业破产法》解读

http://www.dffy.com 2006-9-5 16:53:59 作者:李海明 来源:东方法眼

    绿  


  历时12年,经过3次审议,上月27日,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称,这部法律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它确立了企业有序退出的法律制度,规范了企业破产程序,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渐多,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其影响广泛,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退出市场?1986年出台的针对国企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缺陷日渐显现,亟须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1994年有关部门着手起草新的企业破产法

  与有着鲜明的计划经济烙印的老法相比,新企业破产法处处体现着一个新的理念——市场化,而这正契合了中国改革的根本取向。新法的法律条文由老法的六章四十三条,增加到现在的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不论是对破产实体问题的规定,还是对破产程序问题的规定,都更加明确、具体,还吸收了目前国际上破产法改革经验,为处理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的法则决定企业必然有生就有死。新企业破产法将给职工和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记者近日走访了相关法学专家、法官、政府官员和律师

  企业优劣市场检验 国企告别“特色待遇”

  “中国自此有了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国平说,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新企业破产法将适用范围扩大了,它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在破产法律程序中已经没有特殊待遇,甚至金融机构也可能成为破产企业。从市场规则来看,新企业破产法更加清晰的反映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要求。他说,新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所有企业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竞争,优企、劣企通过市场检验或“生”、或“死”,“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该法必将有效地推动和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作用。

  张国平说,从破产法律体系而言,它还不够完整,因为它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更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而现在非法人企业就数量而言已经是非常重要的市场主体。这样,市场的平等竞争就打了折扣。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的破产一直以来也颇具中国特色。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发展处负责人说,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十几年来国企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今后,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从“政策性破产”变为“依法破产”,国企及其负责人将不得不面临压力。

  国企的政策性破产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它与商业性破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前者企业清产核资后的所有资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他说,政策性破产虽然解决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但银行作为债权人其地位很难得到保障,这与担保法是相悖的。

  对政策性破产,新法根据国情规定了一个“过渡期”。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近2000家国企,可在2008年底前进行政策性破产外,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今后只能选择市场化退出。也就是说,2008年底政策性关闭破产将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新老划断”以人为本 破产清偿折衷平衡

  如何保证国有企业及其职工的稳定一直是关系新破产法何时出台的决定性因素。因为“牵动太多的社会神经”,该法的出台走过了12年,期间最大的争议就是关于破产清偿顺序的分歧,即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哪个先清偿?

  省高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世华说,企业“死”,职工仍要“生”,如何“以人为本”安置职工,保护职工权益,这部法律最终在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之间找到了一个“折衷”平衡点,做出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这一符合中国国情、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定。

  他说,新破产法十分重视对破产职工利益的保护,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第113条对破产清偿顺序又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新法公布前形成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而此后的则遵循市场机制。这和其他国家相比,是独创的,是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的。

  王世华进一步解释说,在新法公布前形成的职工债权,将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新法公布后形成的职工债权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而就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该部分财产优先受偿。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此外,该法还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

  破产运作专业处理 “濒死”企业可获“新生”

  “新企业破产法较之老法不仅更加适合当前中国国情,还吸收了国际上不少先进经验和成熟制度”,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马洪兴律师说,管理人制度和企业重整制度被引入企业破产法中,这一做法遵循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表明中国正在进一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之中,必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马洪兴说,一直以来,我国企业破产事宜主要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这种机制既不市场化,也不专业化,还带有政府干预的色彩。新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该法不仅规定了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禁止情况,还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这一点也值得肯定。

  马洪兴还认为,根据该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管理人最好由数人组成,即可以将有关部门的人员和中介组织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管理人,这样既利于了解破产企业情况,也能做到专业化、社会化、公开化,避免该制度流于形式。

  对可能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进行重整是国际通行做法。马洪兴说,传统观念上,破产就意味着“退出市场”、“清算”、“死亡”,但事实上一些困境企业仍有挽救的可能,仍有可能恢复生机。新企业破产法增设这一规定,目的就是让一些因各种原因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实施重整,摆脱困境,恢复生机,尽可能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的职工失业、社会财富损失等问题。



  查看李海明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破产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编辑:徐融

相关文章

 

· 为破产企业继续工作能否按实获得报酬? (2008-3-26 14:58:04)
· 公司申请破产后当“甩手掌柜” 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2008-2-20 19:02:33)
· 新破产法施行后社会管理人开始操盘破产案 (2007-11-23 17:18:56)
· 破产申请前的无偿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007-11-19 18:40:54)
· 自然人破产问题研究 (2007-11-13 18:32:00)
· 关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现状及改革的探讨 (2007-8-28 14:14:47)
· 爱情重整──《企业破产法》引伸 (2007-5-7 21:47: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4-28 18:38:40)


上一篇:江苏:被收养人不再受“黑户”困扰 (2006-8-31 16:31:07)
下一篇:江苏:开门立法纳民智 (2006-10-30 10:21:41)

Google
最新文章

博客日志

博客相册
法眼论坛

 

东方法眼保留全部权利,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