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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门立法纳民智

http://www.dffy.com 2006-10-30 10:21:41 作者:施为飞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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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7日,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就《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22位自愿报名的来自不同岗位的陈述人就如何进一步明确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有关方面的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的完善、学生伤害赔偿中的责任划分等议题进行了精彩的陈述。
        焦点一:学生违规出事校方能否免责
  学生违规出事,学校能否免责?南京市二十九中副校长张玲认为在事故责任认定当中,因学生违反学校和老师的规定进行的活动造成的伤害,学校应不承担责任。她说,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一直高度重视,并进行了方方面面的教育。从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经验来看,绝大部分事故都是因为学生没有按照学校的要求去做而出现了问题。她希望能制定出大概的补偿标准,因为现在的治疗费用很高,学生出事后,大概治疗一下,费用很高。
  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武刚认为:学校不能免责,因为中小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发生事故,学校应该制止,学校免责的前提是学校已经尽了管理的职责。学校的职责一方面是教育知识,另一方面对学生予以道德、纪律方面的教育,并且对他们违反纪律进行制止,如果学校不履行职责,理应承担责任。所以我们认为这一条学校的免责前提是尽到责任。
        焦点二:学校是不是在推卸责任
  刘国璋老大爷今年已是74岁高龄,他自称是代表“隔代的家长”。“我来替家长们也说两句,在学校可以免责的第七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以免责,很多家长有意见,要是社会上的小混混到学校伤害了孩子,难道学校没责任吗?是他们的门卫没有把好门。还有就是免责的第八条,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以免责,哪个家长还敢让孩子上体育课?还敢让孩子参加运动会?”刘老表示,条例(草案)的出台,首先应保护孩子们的利益。会后刘老告诉记者,他在来之前,走访了学校也走访了多个家长。“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及时地组织和处理,学校无法处理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处理。所有的事故处理当中,我们都没有见到监护人的角色,学生本身就是弱者,责任处理的时候,有一条法律规定了,监护人没有出现,不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我们保护的是弱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在划分责任的时候,不清楚哪些责任是自己的,我们规定强者处理责任的时候,不利于保护弱者的利益。”
        焦点三:幼儿园是否适用该条例
  对于幼儿园是否适用该条例,各个陈述人都给出了不同的观点。来自三江学院的李晓红表示:幼儿园学前教育也应纳入该条例适用范围,可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在幼儿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参照本条例”。理由是幼儿园小朋友是最小的未成年人,适应较大的未成年人的立法也适用于他们;草案第43条规定“中小学生以外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的,根据受伤害学生的行为能力特点等,参照本条例处理”。“以外的”这个词太宽泛,现在讲终身教育,所有人都是以外的,应该明确是幼儿园小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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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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