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实施后,由于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对税源移出地财政有一定影响。2002年实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时,我们对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实行了按因素分配和税款预缴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税源转移问题。另外,按照现行一般转移支付办法,税源移出地的财力会自动得到一定补偿,随着中央财政均衡力度的不断加大,这种补偿机制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新税法实施之后,我们将对税源转移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此文章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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