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 |
|
| http://www.dffy.com 2007-6-9 15:55:58 作者:田雨 崔静 张景勇 艾福梅 来源:东方法眼 |
|
大 中 小 红 绿 蓝 黑 |
| |
|
|
|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张景勇、艾福梅)由于有的地方和部门相互推诿、敷衍塞责,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民告官”的责任主体,将有力改变这一现象。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有权必有责。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新规解决“民不敢告官”问题 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申请人更为不利”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张景勇、艾福梅)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出了上述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近几年来,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然而,“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这是广大群众所担心的,一些人也由此产生“不敢告”的思想负担。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说,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国务院法规提醒:行政复议有期限 维权切莫超时效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田雨、崔静)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普通群众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维权“时效”。对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
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据此,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条例明确规定“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民告官”新规杜绝“官官相护”:复议机关驳回申请理由不成立上级机关将责令恢复审理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田雨、崔静)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对此,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根据条例,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条例同时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此文章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查看田雨 崔静 张景勇 艾福梅的其他文章 本文关键词:行政复议
收藏到法律网摘 讨论 打印 页顶 关闭 |
|
编辑:李富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