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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读

http://www.dffy.com 2007-6-9 15:55:58 作者:田雨 崔静 张景勇 艾福梅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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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告官”新规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处分建议权”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崔静、田雨)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权”。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条例同时要求,“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与此同时,条例也对行政复议机构本身作出限制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需增强证据意识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田雨、崔静)针对不少群众不知道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书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状况,将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提醒: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

  条例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书面申请的注意事项。条例明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同时,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群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张景勇、艾福梅)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等传统方式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对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即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出以上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针对当前行政复议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群众可以用更为方便的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切实解决行政复议“告状难”的问题。

  条例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同时规定,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张景勇、艾福梅)为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一是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是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是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是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是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针对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条例规定,首先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对于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条例还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对于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须“有错快改”

  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 张景勇、艾福梅)对决定撤销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责令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作出上述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行政机关在最短时间内改正不当或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加重违法不当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

  条例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对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例规定依照行政复议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避免推诿、敷衍 新规进一步明确“民告官”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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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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