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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http://www.dffy.com 2007-6-10 18:01:50 作者:法制办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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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为了防止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条例规定,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

  问: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主要作了以下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解散成立清算组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四)营业执照;(五)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二是,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作出解散决定之日起30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终止。

  问:条例对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办理登记。

  问: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是否收费?

  答:为了不增加农民负担,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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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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