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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天平上的新砝码──走近《劳动合同法》

http://www.dffy.com 2007-7-6 8:10:34 作者:施为飞 来源:江苏法制报

  27岁的小刘是一家私人建筑企业的工人。几个月前,身患重病的小刘突然被公司老板解雇,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没得到一分钱的补偿。在现实生活中,无端遭到解雇却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工伤职业病频发,试用期成了“白用期”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望使那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合同关系

  “此法实施日期是2008年1月1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这半年的时间都要加强学习《劳动合同法》。”昨天,省劳动保障学会负责人王健提醒全省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合同法》学习,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须重视企业用工风险,避免该法实施后付出巨大的违法成本。

  王健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如果一年以后,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就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就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要尽量地多订立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老王是南京某事业单位的统计员,系聘用制工作人员。今年,他在单位工作了12年零11个月时,单位管人事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老王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不同意,老王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受理。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扩大了调整范围。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表示,《劳动合同法》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概念修改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可以解除的。

  应聘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李到南京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果小李同意,公司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李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无奈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

  南京玄武法院民一庭法官凃纯静告诉记者,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正是由于这个疏漏,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无法得到保护。

  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专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外企投资不会有影响

  针对前一阶段各大网络上热炒的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多家国际知名企业在大量使用非全制日职工,并存在工资待遇、超时使用员工、不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单方回收合同等违法违规的现象。

  王健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和自身的守法程度成正比。他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该法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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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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